《万国公法》翻译的背景、学术成就及意义
《万国公法》翻译的背景、学术成就及意义
法律翻译的重要性,各个国家的学术界都已经有了相当的认识.近代西方早期的莱布尼茨( Leib-
niz,1646 - 1716) 、孟德斯鸠( Montesquieu,1689 - 1755) ,现代早期的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1864- 1920) 、威格摩尔 ( John H. Wigmore,1863 - 1943) , 当代比较法学家达维德 ( Rene
David,1906 -1990) 、茨威格特( ( Konrad Zweigert,1911 - 1996) 、大木雅夫( 1931 - ) 等,都有深切
的体会: 从事跨民族、跨文化的法律研究,首先遇到的就是另一种甚至多种语言的障碍问题.
当然,在同一个民族( 如拉丁民族) 、同一个区域( 如欧洲大陆、亚洲大陆等) 的法律交流中,这种
障碍还不是太显明, 如1864 年中国翻译出版《万国公法》时,日本学术界因为有中国文化的基础
和汉语的底子,所以就将《万国公法》未加翻译、原封不动地在日本翻印出版.但是,在远隔千山
万水的西方和东方之间,在两种差异比较大的文化之间,上述障碍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尤其是 1840
年前后, 当已经发展了 200 余年的英、法等国的法律进入有着 2000 余年专制集权政治与法律文
化传统的中国,在一个完全陌生的文化环境中开始其东渐( 法律移植) 过程时,这种重要性愈发显
得突出.
关于上述过程的学术探讨与研究,我国学术界近年来已经开始在做,如北京大学的李贵连,西北政
法大学的王健,清华大学的高鸿钧、许章润,中国政法大学的米健、高祥、郑永流,华中科技大学
的俞江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的王立民、李秀清和屈文生等学者,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
一批阶段性的成果.〔1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以1864 年翻译的第一本西方法学着作《万
国公法》为线索,着重解读中国近代第一次完整的法律翻译实践过程及这一实践所取得的积极成
果与若干不足,分析其对中国近现代翻译事业尤其是法律翻译与法律移植乃至法律本土化运动的
影响,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万国公法》翻译的知识背景
应该说,在中国,实际上早在《万国公法》之前,就开始了对外国法律的翻译和移植引进工作.〔2
〕1815 至1823 年,英国传教士马礼逊( Robert Morrison,1782 - 1834) 出版了中国近代最早的英汉
字典(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三卷,六大册,中文译为"字典"、"五车韵府"、"英汉字
典") ,译介了部分英文法律名词, 如a creditor( 债主) 、crime( 罪) 、power( 权) 、penal laws( 刑法)
、place of execution( 法场) 、a witness( 证人) 、punishment( 刑罚) 等.1815 年,英国传教士米怜
( William Milne,1785 -1822) 在马六甲创办了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
Chinese Monthly Magazine) ,该刊曾连载麦都思( W. H. Medhurst,1796 -1857) 撰写的《地理便童
略传》( Geographical Catechism) 文章,对英美两国政治和司法制度做介绍,从英文翻译至中文不
少法律词语,保存至今的有犯罪( to com-mit a crime) 、证据( evidence) 等词.〔3 〕1833 年,德国传
教士郭实腊( K. F. A. Gutzlaff,1803 - 1851) 在广东创办了第一份内地中文刊物《东西洋考每月统
记传》( Eastern and Western Monthly Magazine) ,在这份刊物中,办刊者通过创设一些中文法律名
词"自主之理"( "法治") 、〔4 〕"国会"、"公司"、"公班衙"、"公会"、"平等"、"立法"、"内阁大
学士"、"臬司"( 法官) 、"关税"、"海关"、"公会尚书"、"首领"、"律例"、"副审良民"( 陪审员)
、"批判士"( 陪审员)〔5 〕等,将英语世界中的一些专有法律名词翻译成为中文,介绍进入了中国
法学界.
1840 年鸦片战争的爆发,给中国知识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大家急于了解庞大的中华文明帝国,为
何给远道而来的野蛮小国打败的原因,从而涌现了一批睁眼看世界的先进的知识分子,如林则徐
( 1785 -1850) 、魏源( 1794 -1857) 、冯桂芬( 1809 -1874) 等.他们或者组织属员幕僚,〔6 〕或在自
己的着作中,从事着法律翻译和法律移植的工作.比如,魏源在所着的《海国图志》一书中,就将英
文Par-liament( 议会) 一词或者按照音译译为"巴厘满"、"巴厘满衙门",或者如上述《东西洋考每
月统记传》的作者一样,按照意译译为"国会";〔7 〕徐继畲在《瀛寰志略》一书中,继承了《东西
洋考每月统记传》的译法, 将House of Commons( 平民院、下院) 一词译为"乡绅房", 将House of
Lords( 贵族院、上院) 一词译为"爵房",〔8 〕等等.〔9 〕1847、1848 年,前述英国传教士麦都思在
上海编印出版了《英汉字典》( 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 ,也将立法( legislate) 、国法
( law,constitution) 、合法( legitimate,legal) 、章程( constitution) 等词引入了中国.
除此之外,在揭示西法东渐的历史及西方法律词语汉译的最早形态时,还应注意到近代一系列不
平等条约这一介质.屈文生注意到,早期中英条约的各式翻译问题中,马儒翰( John Robert
Morrison,1814 - 1843) 、罗伯聃( Robert Thom,1807 - 1846) 、郭实腊等译者,对一些较为重要的英
文法律词语,也作了尝试性汉译,比如"身家"( persons and property,今译"人身与财产") 、consular
officer/consul( 管事官/管事) 、duties and other dues( 货税、钞饷/船钞各费) 、laws and
regulations( 法) 、heirs and succes-sors( 世袭主位者) 、imprison( 强留) 、demand and obtain
redress( 讨求伸理) 、tariff( 则例) 、privileges orimmunities( 恩) 、criminals and offenders( 罪犯)
、be in confinement( 被禁 / 被拿监禁) 、commit crimes or of-fenses( 犯法) 、piracy( 洋盗)
、illegal traffic( 走私偷漏) 、property real or personal( 家资、产业) 、smuggling( 偷漏税饷)
、seize and confiscate( 抄取入官) 以及 trial and punishment( 按法处治) 等十数例.〔10〕所有上述
前人的劳动,都为《万国公法》的翻译提供了经验,进行了学术积累,尤其是如"公司"、"国
会"、"立法"和"平等"等汉字的出现,意义尤为重大.正是在此基础上,1863 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 William A. P. Matin,1827 -1916) 开始了翻译《万国公法》的艰巨劳动.该书译自美国着名国际
法学家亨利·惠顿( Henry Wheaton,1785 - 1848) 1836 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丁韪良翻译此书后, 于1864 年( 同治三年) 冬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资助下,由
其所创办的教会学校崇实馆刊印发行. 第一版印 300 本,发给各个省,供地方使用.〔11〕从《万国
公法》凡例中得知,当时参加翻译的除丁韪良之外,还有江宁何师孟、通州李大文、大兴张炜和
定海曹景荣等四人.〔12〕由于《万国公法》翻译的是惠顿的整本书( 略有删节〔13〕) ,因此,其中
大量的是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尊重各国主权、国与国之间平等往来、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
条约) 、各项制度( 大使、领事、外交豁免、管辖、条约、交战、中立) 、各种观念( 如中国只
是世界之一部分、自然法、民主共和、法治和三权分立等) 的释义和讲解,〔14〕但是也涉及了许
多名词术语的翻译,而这些翻译,有的是成功的,为后世学界所沿用; 有的则是失败的,为后世学者
所抛弃.只是《万国公法》因为有了前人劳动的铺垫,加之译者的法律翻译实践又比较用心,所以
其成功的范例要更多一些.
二、《万国公法》翻译的学术成就
《万国公法》一书在法律翻译方面的成功,主要表现在它所翻译、定型成中文的名词,许多后来
都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这些名词有public law( 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万国公法,后译为"国际法")
〔16〕,self - government / autonomy( 自治) ,independence / liberty( 自主) ,sovereignty( 主权) ,natural
law( 性法,后译为"自然法") ,private right( 私权) ,courts/Law House/tribunals ( 法院) ,administer( 管
辖) ,people( 人民) ,right( 权利) ,duty( 义务) ,dispute/conflict( 争端) ,consul( 领事) ,neutral( 中
立) ,constitution( 章程) ,national law/constitution( 国法,constitution 一词后来一般译为"宪法")
〔17〕,rights of the people( 人民之权利) ,election( 选举) ,politics( 政治) ,judicial( 司法)
,congress/Parliament ( 国会) ,interest( 利益) ,prize tribunals( 战利法庭,后译为"捕获法庭") ,supreme
court( 上法院,后译为"最高法院") ,fullpower( 全权) ,等等.其中,性法、主权、法院、权利等词的
翻译,尤为有价值.
"性法", 译自惠顿的natural law 一词.该词现在通译为"自然法".虽然,对现代中国人来说,"性法"一
词的译法有点怪,但在当时的中国人看来,这种译法是抓住了自然法的本质.因为在传统中国人的
观念中,"性"一词,表达的是人的本性,人的原始的最初的本原.中国古代的经典都阐述过这一点.如
《论语·阳货》曰: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孟子·告子》曰: "生之为性"; 《荀子·正名》进一步展
开曰: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因此,作为一种上帝赋予的、与人的出生一起
产生的、管束人世间一切生灵的法律,用"性法"是一个很好的译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掌
握了自然法的真谛.
正因为如此,当《万国公法》一书传入日本之后,"性法"一词也流传开来.包括法国巴黎大学教授
保阿索那特( G. E. Boissonade,1825 -1910) 在日本的讲稿《自然法》和《法哲学》,日本人将其译
成日文时,用的也都是"性法"的名称.正是在"性法"的译文基础上,日本学者进一步将其译成"自然
法",这不仅对中国近代国际法,而且对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主权", 译自惠顿书中的 sovereignty 一词.它是指近代民族独立国家具有的对本国人民的统治权,
对本国财产( 领土、领海与在其之上的各种资源) 的支配权,以及在对外事务中独立自主行使自
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受他国干涉地进行各种活动的权力.
在中世纪西欧,主权主要是指封建领主对自己领地的统治权.中世纪后期,法国等国的君主合并各
封建领主的权力并取而代之,形成一种独立于罗马教皇之外的最高统治权力,这被近代资产阶级
学者称为"主权".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各国的胜利,无论是法、美等共和国,还是英、德等君主立
宪国,都以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诠解国家对内对外的权力,从而形成了近代国家的主权概念.惠顿
在《万国公法》一书中使用的即是这种意义上的主权概念.而作为一个美国人,丁韪良对"主
权"的内涵有着透彻的理解,因此, 在翻译 sovereignty 一词时,没有用"皇权",也没有用"帝权",而是
用了"主权".而"主权"一词,不仅其概念对中国人来说是新鲜的,而且其内涵对中国人来说也是非
常有吸引力的( 在中国当时遭受到西方列强的种种欺凌中,主权得不到伸张是一个最为痛苦的事
情) .因此,"主权"一词,不仅成为中国近现代国际法中的基本概念,也传入日本,为日本国际法学界
沿用至今.
"法院", 译自惠顿书中的 courts,Law House,tribunals 等词.应该说,丁韪良创造出"法院"一词,其贡献
是巨大的. 在他之前的 20 多年前,林则徐在《各国律例》、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还将英国的
Law House( 法院) 译成"律好司".这里,"律"是意译,"好司"是音译.可见,林则徐〔18〕和魏源当时
尚没有找到一个与西方的 court、tribunals 和Law House 相对应的合适的汉字用语.在翻译英文
中的 thehigh court of chancery( 占色利,今译"大法官法院") 、court of common pleas( 甘文布列,今
译"高等民事法院") 、court of assize and nisi prius( 阿西士庵尼西布来阿士,今译"巡回审判法院")
和court of generalquarter session of the peace( 依尼拉尔戈达些孙阿付厘比士,今译"季度法院") 等
词时,林则徐和魏源等则用相近的音译处理.〔19〕这些译法,不要说在现在几乎无人能看得懂,就
是在当时,估计也没有多少人能够理解.而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时,他既没有选择汉语"议
会"( court 的本义是指中世纪日耳曼人的民众大会) ,没有选择"委员会",也没有选择如同后来日本
人选择的汉字"裁判所",而是选择了在当时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汉文"法院".丁韪良使用"法院"一词,
虽然有点突兀,因为在他之前,不仅是上述林则徐和魏源,就是马礼逊、郭实腊、麦都思、冯桂芬
等人,也都没有能够创造出这个词, 在翻译 court、Law House 和tribunals 时,即使意译,一般也都
以"衙门"〔20〕来对应.而"法院"一词的使用,则带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即由于"法院"一词比
较恰当地表达了审判官、控诉人、当事人以及证人在一起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寻求公正这样
一个场所的意思,比较符合中国人的将法律适用的方方面面汇集在一起的"法的庭院"这样一种逻
辑思维,因而后来很快就为中国人接受,并沿用至今.
"权利"一词的使用,也是《万国公法》的重大贡献.在丁韪良翻译此书之前,如林则徐聘请美国传
教士伯驾( Peter Parker) 和自己的属员袁德辉翻译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万国法》〔21〕一
书时, 凡是涉及right 的地方,或者译为"例",或者译为"道理",或者译为"应当的"等.从来没有译
为"权"或"权利"的.过了七年,在麦都思所编印出版的《英汉字典》中, 对right 一词的翻译,也仍然
沿用了之前马礼逊、伯驾、袁德辉等人的译法,即译为"应"、"应当的"、"道理"和"正理"等. 将
right 一词译为"权利",是丁韪良的伟大贡献.在《万国公法》一书中, 涉及right 一词,丁韪良译
为"权"和"权利"的地方很多.如"私权"、"自护之权"、"捕鱼之权""掌物之权"、"立约之权"等,以
及"人民权利"、"领事权利"、"分位权利"〔22〕等.
而且对权利的表述,与现代的法律意识没有任何不同.如在讲述主权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实施国
家管理时,首要的一项职能就是对"人民"的各项"权利"进行规定.〔23〕讲到"私权"时,就是指"人
民"对"植物"( 不动产) 、"动物"( 动产) 所拥有的"权利",等等.〔24〕日本有些学者认为,汉字"权
利"一词,最早是由近代日本学界发明的,是日本在受荷兰文化的影响而接受"兰学"〔25〕时,从荷
兰语"regt"一词翻译而来.〔26〕而我国学者李贵连、郭道晖等人认为,"权利"一词是由中国首先使
用,是丁韪良在翻译《万国公法》时, 创造出来以对应 right 一词的.〔27〕《万国公法》出版后,由
日本学术界引入日本,予以翻刻.随后,汉字"权利"一词才开始被使用,并逐步流行,最终一直延续至
今.我认为李贵连、郭道晖等人的观点值得重视.
三、《万国公法》翻译中的探索与不足
当然,《万国公法》一书中也有许多翻译不太成功的用语,比如, 关于 republic,丁韪良只译为"民主
之国",而不是译为"共和国",虽然"共和"的意思包括在"民主之国"里面,但毕竟没能够为后人所沿
用.又如, 将president 一词译为"首领",或直接音译为"伯里玺天德"( 音译在《万国公法》中极少出
现,后面将详述此点) ,〔28〕也是不成功的,后人没有接着使用.此外, 丁韪良仍然将 law( 法律) 译
为"律法"或"法度律例", 将judge( 法官) 译为"法师"或"公师",public jurist( 公法学家) 译为"公师",
将fed-eration( 联邦) 译为"合邦", 将diet( 议会) 和congress( 国会) 译为"总会", 将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众议院) 译为"下房", 将Senate( 参议院) 译为"上房", 将judgment( 审判、裁判) 译
为"判断", 将con-stitution( 宪法) 译为"国法", 将debt( 债务) 译为"债欠",等等.这些译法,后来没有
一个能够为人们所认同、采纳,也未能流传下来.
这当中,有些词的译法虽然很有创见,表达了丁韪良对英译汉之事业的探索,但未能得到后世的认
可. 如judgment 和constitution 的汉译, 特别是将 constitution 译为"国法",后来《万国公法》传入
日本之后,该译法还完全为日本学术界所接受,在日本宪法学者早期写作、出版的宪法
( constitution) 着作中,书名几乎是清一色的"国法学"、"国法学原理"等等. 但进入 20 世纪20 年代
后,这种译法就被废止了.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当然,丁韪良对英译汉的探索,还体现在他对有
些法律名词的翻译,直接借用了自然界的称呼, 如将 real property( 不动产) 一词译为"植物",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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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法》翻译的背景、学术成就及意义法律翻译的重要性,各个国家的学术界都已经有了相当的认识.近代西方早期的莱布尼茨(Leib-niz,1646-1716)、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现代早期的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威格摩尔(JohnH.Wigmore,1863-1943),当代比较法学家达维德(ReneDavid,1906-1990)、茨威格特((KonradZweigert,1911-1996)、大木雅夫(1931-)等,都有深切的体会:从事跨民族、跨文化的法律研究,首先遇到的就是另一种甚至多种语言的障碍问题.当然,在同一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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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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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