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清代法制史研究的新目标与新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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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世纪清代法制史研究的新目标与新典范
一、前盲
本论文将探讨在 21 世纪进行清代法制史研究时,要面对的挑战与响应。论文将探讨下面三个
重点:
第一,重新评价 20 世纪以来有关中国传统法制研究成果
主要探讨 21 世纪的清代法制史研究者,应该思考,如何解除韦伯完成于 20 世纪初的著作中对
中国传统法制评价的魔咒。论文也探讨研究者应该思考如何修正、补充瞿同祖先生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有关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研究成果。
作者认为 21 世纪的清代法制史的研究者重要任务之一在于消除 19 世纪以来对中国传统法制的
刻板印象。
第二,分析如何从法规范的观点进行清代法制史的研究
本文认为 21 世纪法制史的研究者应该思考下面几个重要议题:(1)清代的法规范是什么?(2)清朝
除了法规范之外,还有哪些其他规范?其与法规范的关系如何?(3)清朝法规范的运用实际状况究
竟如何,研究者应该如何解读各种不同形式的审判档案。(4)研究清朝社会中,谁在进行规范的
研究、教学与经验传承。
第三,在 21 世纪东亚地区历史法学派时代,研究者要面对的议题
作者提出 21 “ ” 世纪东亚地区的 历史法学派时代 来临的呼吁。论文中说明东亚地区的 历史法学
“ ”派时代 来临的必要性并说明在华人地区 历史法学派时代 的研究者要面对的挑战跟德国 19
纪历史法学派面临的挑战的不同。
整体而言本论文主要提出 21 世纪清代法制史研究的新目标与新典范的发展呼吁,希望在 21
纪华人地区可以创造出更适合自己社会、文化价值与期待的法规范模型。
    二、皿新评价 20 世纪以来有关中国传统法制研究成果
() 解除韦伯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魔咒
关于德国马克斯·韦伯先生(Max Weber,1964 1920,以下简称韦伯)20 世纪初所出版的著作
中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描述,如何影响当代许多研究者对于中国研究的方法与观点,本论文不
需要在此再度详加论述。但本论文想要讨论下面几个重点:
1. 韦伯先生研究中所运用的中国传统法制资料的可靠性
本文想要探讨的是韦伯先生分析中国传统法制时所运用史料的问题。笔者认为,韦伯先生从未
到过中国,他所运用史料的真实性质,需要重新检验。笔者提出这样的主张,主要因为即使到
了当代,许多中国古代法制(尤其是清代法制)研究者,往往在论述何谓中国传统法律时,不知
不觉地要和 20 世纪初,远在德国的法社会学家韦伯有关中国的论述,进行辩论。
不管研究者是要挑战或者附和他们对于韦伯有关中国传统法制的分析与看法,从研究者不断跟
韦伯论述对话,可以看出,韦伯先生对于传统中国法制的描述,已经深入许多中国法制史研究
者的心中,并造成一般人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刻板印象。
事实上,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刻板印象不仅来自韦伯的论述,他来自西方 19 世纪、20 世纪许
多学者(起先来自西方研究者,后来包括许多懂得华文的东方研究者的论述。而其中最主要的
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评价模式在于,研究者往往自觉的或不自觉的,以西方当代法律的模式为
,尤其是 19 世纪发展出来的法律制度模式为标,评价中国传统法律究竟有西方
代法律的架构或制度。有时甚至面的否定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在或意义
以韦伯的研究为,研究者往往注意到,当韦伯在 1911 年到 1913 (法律社会学或者
在其 1915 年出版(教与世界》研究中,将中国家与转换教与教并《儒
教与时,韦伯对于中国的了解主要是过当时德国地区的传教对于中国社会观
记录。但是,清朝从康熙皇帝(1662 1722)开始对于在中国的西方传教的传教是逐渐采取
禁止政策外,使在禁止西方传教们传教以,这些外国传教在中国的行
制,跟人的来往也有所局限。也因此他们对当时清朝社会中的法律是否能够充分的了解,值
得深究。更何况传教们来中国传教之时,是带着特定的对于生价值判断,他们对于中国的
与评价是否受到自我设定的价值制,值得进一研究。
2. 在韦伯先生的研究中,中国传统法制真实性为何不是重点
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中国法律的真实面为何,不是他的研究所真正关心的对象。中
国法律仅是他在进行法律制度比较的一个对比类型。型本的真实性为何,不是韦伯研究的
重点,也不是他能力判断的。这种形不仅在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讨论中国法
律,这也在于《孺教与的研究。台湾地区社会学家提到:“事实上,对中国历
史或甚至对中国教作一专业性的述,本来不是韦伯加自己的任务,因此他的论述可以
由秦汉跳到明清,也可以舍略佛教不" “或许们要韦伯学的是他作为 欧州现
代文化之身份向历史发问,他尝试从西方建树回头探讨西方成功原因为何,并
精神层面的转握契树 a)台湾地区社会学家分析认为,韦伯的研究重心主要从社
会学出发,想要从浩瀚的史料寻找特定答案的解;因此,不太计较历史事实的考。他
们提出韦伯在进行法社会学研究时,主要是要彰显西方文化发展的独特性。他要讨论的是为何
“ ”有在西方出现 理性化与知化的象 。或许当年韦伯在进行研究时,法想象他对于中国
传统法律的描述竟会在 20 世纪后半段成为些研究者中 真实的传统中国 。
3.韦伯个人对于 20 世纪发展出来的德国法制与德国的困境无先知
德国的韦伯在法律社会学是在 1911 年与 1913 “年之。当时德国地区才刚完成
国 的统一(}l0 意志第二。清朝法律改革时所学的德国1871
过。德国法典刚刚18%过,并即将在 1900 行。当时的德意志刚刚打胜
(尤其是 1870 普鲁士法国)
韦伯对于当时的德国人面对法规范法典化之后,法典的实将要面临什么样的困境还不清
“ ”因此,韦伯才能志意满地在 法律社会学 中,认为西方文化对于其他地区优越性。如
果韦伯多几年,不仅历经第一界大战,还历经第二界大毁灭性的战
。而在两次中,德国的法法典及刑法法典必面临特别法修正与补充,甚至有时
失去效力。在 21 世纪的当下,德国目也面临的规范效力与规范泛滥困境
1919 (第一界大结束)后,德国在魏玛共和时期订定(魏玛宪也在 1933 年希特勒
执政失去效力代而之的是不合人权保障支持纳粹杀害犹太人或弱势的第三
法律制度;外,在 1945 年第二界大战之后,德国更面临分裂长达 45 年的运。
韦伯如果在 1945 “ ”年还活着,是在他的 比较社会学 中,还会如此观地评价西方的法律制
?,他作为一个社会学家,在 21 世纪的当下,对于法律与世关系的观会有所修
正,值得深思。
()如何在瞿同祖先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研究上进行修正。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全静止,法律制度历经时代发展、社会条件甚至然环境
改变中,不可能毫无变迁。但是,在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对于中
国从清的法以两千年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评价为 始终停滞于同一的本型
而不
他在中,在论述中国的家婚姻阶级巫术议题时,所运用的数据报括先
“ ”明、清不同的数据如在第一论述 家制度时,他从家
父权法与家血属复仇与行议题探讨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关系。其中,
“ ”父权 这一中,他在短短的论述中,先引《吕氏春秋》(颜氏训》《孔子
语》《礼记》记》《白虎通德论》等,说明中国社会对于父母亲惩责子女权力
。在中,他接着举几个《刑汇览有关父母杀子女的案,说明这些观
在实际生中的运作形。瞿同祖先生在论中,说明 这样的案不是便
可不论了,法律上所注意的不在是违犯,而在是,这是观的问题,者是
主观的 。
这样的论述方式,所运用的史料毫无问题,但将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史料合,用来
述传统中国法制,是?值得深思。外,这样的述方式所建构出的历史事实,其可
度为何也值得进一分析。这样的论方式是否符合学严谨度与学的逻辑性,更需要
进一的探讨。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过这样的论述方式一方面化了 20 世纪初
以来,一般人尤其是西方人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一成不的印象;一方面他将一般文中,
不同朝代(其实主要是先朝的文)对于父子关系的讨论,接着《刑汇览父母杀
子女的个案,是读者对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想法种刻板印象,值得进一
的讨论。
,不能否认的是,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论述与研究,
们更多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的运作的想象与解,他的贡献非常的重要。但是,
于他运用数据时,或者于当时中国社会战状的史料,因此,
重到区分传统中国法律在时代中的变迁及不同的史料对于论述的主题的意义等,使得他
对于传统中国法律的论述,有所缺陷。作为 21 世纪的传统中国法制的研究者,如何对于瞿同
祖先生的研究成果加以修正,并运用更多新发的史料,重传统中国法制或许是研究者的重
要任务之一。
    三、如何从法规范的观点进行清代法制史的研究
()“ 清代的法规范是什么 是一个值得重新思考的新
20 世纪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学者探讨清朝法律制度时,往往主要以清律例》为对象,认为他
中国清朝社会主要法律制度,甚至给《大清律例》类法或本法律的评价。本文作
者想要提出一个,是有可能我们对于清朝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的判断,需要重新思
考。
著者认为,21 世纪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者,有必要深人研究,了解是否《大清律例》事实上仅是
清朝法律体系中的一分。其实仅是清朝统职掌作主要的重要法规
范之一。因为,从目出版的各种清朝、会的,可以了解清朝的整体法律体系,除
《大清律例》之外,还包括了不同中府部门,如等订定的各种法规范,如吏部
例》户部则例》(部则例》(兵部则) 《工部则例》等法规范。
是清朝的法律的整体或许不是仅仅《大清律例》,他还包括许多其他实际在,但是,
法从当代西方法律体系加以想象的规范架构。也因此当西方区分法、法的法律想
象,寻找清朝的法规范时,就理所当西方法规范种中的《刑《大清律
例》加以模并以西方《刑制度分析清朝法律体系。于研究者在清朝法规范中,有发
可以模19 世纪到 20 世纪的法典法规范。因此,20 世纪的研究者于是称清朝法律
有西方法法规范。笔者认为,究竟中国有西方规范人跟关系法规范的
研究论,未来需要重新检验。因为目出版的各种清朝法律史料中,发明、清社会中有
的有关田土婚姻财产继等类,如果似今日事法规范,将如何解
读明、清社会中的这些
2000 北故宫博物院所出版的故宫珍丛刊收集各种清朝关法规范或许可以提
究清朝法制更多资料。这些清朝关法规范,包括278 279 定宗府则
;280 例》二种;281 吏部处);
282-283 吏部则例》;284 286 户部则例》;288 292
定礼部则二种;294-298 定工部则三种;299 300
定理藩院则例》;301 303 王公处例》( is0外还有定太
寺则例》(光禄寺则例》(定宗例》二种》等书
部院则是不同的遵守的各种法规范,们在清朝的重要性,从日常的观点来
看,或许更不亚于《大清律例》a 21 世纪清朝法制史的研究者,或许有必要将研究的视野
《大清律例》张到部院则或清朝其他法规范中。
摘要:

21世纪清代法制史研究的新目标与新典范一、前盲本论文将探讨在21世纪进行清代法制史研究时,要面对的挑战与响应。论文将探讨下面三个重点:第一,重新评价20世纪以来有关中国传统法制研究成果主要探讨21世纪的清代法制史研究者,应该思考,如何解除韦伯完成于20世纪初的著作中对中国传统法制评价的魔咒。论文也探讨研究者应该思考如何修正、补充瞿同祖先生在20世纪60年代有关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研究成果。作者认为21世纪的清代法制史的研究者重要任务之一在于消除19世纪以来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刻板印象。第二,分析如何从法规范的观点进行清代法制史的研究本文认为21世纪法制史的研究者应该思考下面几个重要议题:(1)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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