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非理性”法与“卡迪司法”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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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 非理性 法与 卡迪司
法 的论断
马克斯·韦伯是一位伟大的学者,无论在哲学、法社会学力一面,还是在宗教、神学等领域均
获得了巨大的建树,著作颇丰。他对中国传统社会也有着精深的研究,著有《世界宗教的经济
伦理:儒家思想和道教》(Die Wirtschaftsethik der Weltreligionen:Konfuzianimus and Tauis-mus)
书。在该书中他对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法律和社会有着详尽的论述,其中他将中西力一古
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在古代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适用均是非
理性的,中国古代司法更属于卡迪司法。①这即为韦伯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著名论断。韦伯的
这一论断引发了西力一学者之问的激烈争论,例如美国布朗大学的罗伯特·马希教授认为:
如果韦伯将中国古代法律认定为实质非理性,那么他对传统中国有着严重的误解,因为在传
……’统司法实践中,中国官员任意断案的情形非常有限,远远少于韦伯认为的数量 ,但另一
位美国学者斯蒂芬·透纳教授则持相反的看法,他认为:“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并没有按照类别进行
分类,所以在古代中国,人们不可能根据演绎法来制定法律;不仅如此,由于在古代中国,司
法先例没有约束力,所以这里也不能产生像在普通法国家那种广为流行的判例司法制度。 ,
类似的争论也发生在中国学界。部分学者支持韦伯的上述论断,其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贺卫
力一教授、清华大学的高鸿钧教授。另有部分学者则不认同韦伯的上述论断,中国人民大学黄
宗智教授、马小红教授,台湾学者张伟仁、林端教授均是其中的代表。这场论战己经延续了很
长时问。谁是其中的胜者?韦伯及其支持者,还是其挑战者?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存在于韦伯的
相关论著中,而且存在于真实的中国古代法律中。本文将研究韦伯的相关论著,探究中国古代
法律的真相,借以为上述问题寻求一个科学的、客观的答案。
    一、基本概念及其定义
在深入论上述问题以清相关的概念以及韦伯对这些概念的定本文内容
“ ” “ ” “ ”相关的重要概念有 中国古代法律 、 形理性 、 实质理性 和 卡迪司法 。这些概念和定
对本文分重,是本文用以评析韦伯论断与否标准。本文也可以为这些概念拟
,并将这些新的定作为分韦伯论断的标准。这样我们无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这对
于马克斯· 韦伯来并不公平
1.“ 中国古代法律
“ ”韦伯在其著作中论及 中国古代法律 ,但他并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严的界定。根据韦伯
的论述,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这一概念并不特指某一特定代的法律,相反它应
指从中国早期(秦朝)这一历史期问的所有法律。因为在《世界宗教的经济伦
: “儒家思想和道教》一书中,韦伯最早论及了 公元前三百年中国便诞生了历史一个
” “ 统一国家 , 在公元前两百汉字硬币 。这显然属于中国的代。此,他还
细地介绍了清的家族自治城镇自治韦伯所引用的历史资料看,马克斯·韦伯有
关传统中国的研究所及的时问度更长,最早论及数千年以代,最晚二十
早期第二,这一概念既包括己经法化的文法,又包括社会则。因为自秦朝以来,
乎每代均布了己的法,例如律、律、大律、大清律例。此之像韦伯
本人及的那,在古代中国还存在着大量的社会则,例如宗法、儒家思想、道教、道
理以及其他传统规范
2.“ 理性非理性 、 实质理性非理性 和 卡迪司法
在韦伯的语境中法律的理性非理性有种不同的含义。相应地,他也用了不同的标准,借
以判断一法律究属于理性是非理性。为此的,韦伯用了类不同的标准
” “ 一, 形理性非理性 。韦伯先将理想化法律模式分为 形理性 非理性
类,而且韦伯将 - ”( generalization) 统化 (systemization) “作为一法律 形
” “ 非理性 的重要标准。所化 是影响决定的理由抽象为一个或若十原
“ ” “则 。而 统化 则是对所有内容明确、没有矛屑则进行编撰,将们纳入漏洞
体系中,而且该将所有能象到实和情形按照一定的逻辑系归些规则中
“ ” 根据以上标准,如果一法律己经实化 ,它便是 形理性的 ,反之,它便
” “ 是 形非理性的 。第二, 实质理性非理性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韦伯将理想化法律
” “ 模式进一步区分为 实质理性 实质非理性 类。在这里,他将影响决策过程的因作为重
要区标准:如果人们是根据一般规则来理法律问题并定的,那么无论是法律
“ ”定还是法律适用均是 实质理性的 ;如果据以定的据不是一法律规范,而是
“ ”关的某些具体,如伦理、情政治、人情关等,那么,便是 实质非理性的 。
“ ”, 卡迪司法 。根据韦伯的定,所卡迪司法是:法官不按照法律出判,相反,
出判据是道、伦理、政治或感情等社会因;而且,法是不可预见的,任
断的。这一定中,分是属于卡迪司法的重要标准:法官是根据法律规范做
” “ 。 不可预见性 和 任意性 该不是一个立的标准。因为 法判案 这一标准中己经
” “ 了 不可预见性 和 任意性 。如果法官不根据法律定来判案,那么他定是
预料的,而且其定也该是任意的。
并非所有的学者认同韦伯的上述定。以卡迪司法为例,许多学者对此定进行了批评。例
如,美国学者斯法·库雷希认为:韦伯有关卡迪司法的定误的,因为卡迪是由
任的法官,他负责查明有争实,并将相教法则适用于该实。所以,卡
迪并不是任意或武断判案,而是根据法断案,并据此出相的判。①但如上文所
“ ” “ ”,韦伯的定否正确理不是本文论的内容。另,在 实质理性 卡迪司法 这
概念之问该存在着密切内在关从它们的内涵延力一面分包涵
“ ”者,因为根据韦伯的上述定, 法律的实质理性非理性 包括立法和司法力一面的内容
而卡迪司法仅仅及司法。这也表:如果一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卡迪司法,那么,该国的法律
“ ”该是 实质非理性 的。因为此,下文有关中国古代法律实质非理性部分论述将主要围绕
国古代司法是属 卡迪司法 展开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形式非理性
中国古代法律是像韦伯及其支持者所认为的那是形非理性的?韦伯有关中国古代法律形
非理性的因分否正确呢? 下文此进行分
1. 对韦伯非理性论断的评析
本文认为: “ 韦伯有关 中国古代法律形非理性 的观并不完全正确。这里的 并不完全正确
: 韦伯的这一论断有其正确的一面,但也有其不正确的一面。
(1) 韦伯论断的误一面
“ ” “ ” 如上所述,韦伯将 一化 和 统化 一法律属于 形理性 与否的重要标准。所
以判断韦伯上述观点成与否的关是看: “ ”中国古代法律是了上述 化 。一,中国古
代法律己实化。世界上数国家制定并布了经过编纂文法问,
“ ” “ ”有对不同的法律实和则进行了 一化 和 统化 理,并将们纳入同一部法中,
“ ” “ ”最终法律的法化。因此,法化本身就是对法律进行 一化 和 统化 理的结
果。在古代中国存在着大量的己经实了法化的法律,无论是律、律、大律、大清律
是法化的果。这也证明: “ ” “ ”中国古代法律己经实了法律的 一化 和 统化 。韦伯本
人也认为:唐朝的法律己经实了法; “ 中国古代法己经 实度的法化 ,因为
人们己经对进行了 一化 和 统化 理。
“ ” “ ”既然如此,化 和 统化 的度而,中国古代法律不是形非理性的,而该是形
理性的。第二,中国古代法律包含着民法等规范。韦伯认为中国古代法己经得到 某
度 的编纂,而中国古代法则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编纂。韦伯是想借此表:民法的法
法的法化同,而且民法的法化也是一法律理性与否的重要标准。如果这
,那么,关的问题是己法化的中国古代法律究属于纯粹法,还是己经包括了能
决私法问题的民法则。中国学者的流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并不是纯粹法,在
中国古代法律中不仅有条款,而且有民法、行法、程序法等条款,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是
一种综合性的文法,它调整个力一面社会生
这一观立的。大律和大清律例的内容可以证明。在《大律》和《大清律例》
中,少有类不同的条款规范法律问题。无论是《大律》还是《大清律例》均
“”“ ”“” “”“”律、律解和例部分。尽大部分 律 和 例 的条款属于法,但在这部分中也
许多调整问题的条款,例如,《大律》和《大清律例》中的主要规范土地
摘要:

“”“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非理性法与卡迪司”法的论断马克斯·韦伯是一位伟大的学者,无论在哲学、法社会学力一面,还是在宗教、神学等领域均获得了巨大的建树,著作颇丰。他对中国传统社会也有着精深的研究,著有《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儒家思想和道教》(DieWirtschaftsethikderWeltreligionen:KonfuzianimusandTauis-mus)一书。在该书中他对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法律和社会有着详尽的论述,其中他将中西力一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在古代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适用均是非理性的,中国古代司法更属于卡迪司法。①这即为韦伯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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