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的六对法律关系研究
传统中国的六对法律关系研究
摘要:依据传统中国法律的代表《唐律疏议》, 参照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 对传统中国
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并依据其重要性和特色进行排序, 发现在传统中国存在着权力─责任、
义务─权利、责任─权利、特权─无权利、豁免权─无资格、狭义的权利─义务六对法律关系;
再依据这六对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分别加以说明和例证, 呈现出一幅传统中国法律关系的整
体面貌及其内部构造的图像;在此基础上探讨传统中国法律关系的正当性, 以及它们不同的历
史命运和于今可用的资源。这项工作使对传统中国法律及其法律关系的认识从外围走向内部,
并有助于验证和充实已有的法律关系学说, 进而促进中国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关键词:传统中国; 法律关系; 新论;
一、对传统中国法律关系的探索
在法律规范与社会秩序和人类目标之间, 惟有法律关系将这三者联结起来。法律关系透过法律
规范的强制性, 能够有效地引导、规范和塑造人们的行为, 从而建构起为立法者所期盼的社
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模式, 进而实现人类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 法律关系是一个社会法制的
架构和枢纽所在, 所以, 法律关系一直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对法律关系的探索中, 首先在西方学者方面, 他们的探索在人类法学史上具有原创性, 其
最大的成就是将法律关系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这使人们对法律运行的轴心和机制有了把
握, 但由于他们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化约为权利─义务关系, 不仅遮蔽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
丰富性和复杂性, 而且极易误导人们对法律关系作过度简单化的理解。所以, 美国学者霍菲
尔德在上世纪初就提出, 在法律上广义的权利─义务概念中, 事实上至少包含了四对严格的基
本法律关系, 即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权─无权利关系、权力─责任关系和豁免权─无资格
关系。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是对法律关系探索的重大突破和贡献。在中国学者方面, 由于
法学是引进的学科, 所以对法律关系最初只能是译介而已, 其认识基本上停留在西方早期的
权利─义务观上, 即不仅用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解释中国现行的法律关系, 而且还用同样
的看法来理解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 结果从传统到现代, 中国的法律关系都可以归结为一个
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说从义务本位的义务─权利关系向权利本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迁[1]
(P.135-148)[2](P.51-65,425-434)。这显然不符合传统中国的法律事实, 只是反映出在对
法律关系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上, 中国学者存在着明显的套用和误解。那么, 传统中国的法律
关系又是怎样的呢?这需要我们做新的探索。
探索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 面临着相当大的风险和难题。首先是中西两套学术话语如何沟通的
问题。这意味着本文所要使用的分析工具, 即法律关系这个核心概念及其分类原本是西方的法
理学说, 它是否可以用来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我最根本的看法是, 像法律关系
这类源于西方的法律学说, 由于其自身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有效性, 我们不仅应该而且可以
接受;同时, 考虑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地域性和传统中国法律的独特性, 我们应该审慎而不是
不加辨析地加以运用。因此, 我们完全可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
谨慎互动的学术探索。此外, 在本文中, 除了要解决中西两套学术话语的沟通问题外, 还要
解决对资料的选择与处理问题。因为传统中国法律是一个很宽广的概念, 它所涵盖的时间和空
间都足够广大, 它所涉及的资料极丰富, 所以全时空式的全面论述亦不可能。这样一来, 选
择何时何地以及何种资料来探索主题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是, 选择在传
统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亦即以《唐律疏议》为中心, 同时兼用其他法律资料, 将法条与
合理推导结合起来, 并参照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 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和证
明, 借以勾勒出一幅传统中国法律关系的图像, 然后再进行深入探讨, 揭示传统中国法制的
内部构造及其统一性和特性等。
二、对传统中国法律关系的分类
传统中国是成文法国家, 它的法律主要由立法创制。立法者通常是通过制定法来规范人们的行
为, 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 从而建构有利于他们的社会秩序。在这个从法律规范到社会秩序
的过程中, 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就形成于其中, 这与世界上其他成文法国家同样。然而, 如
果要认识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 最好还是从对它的分类开始, 因为分类能引导我们去认识它
的形象结构。
对于法律关系的分类, 首先要运用霍菲尔德的理论。霍菲尔德认为, 在法律上广义的权利─义
务关系中, 事实上至少包含了四对严格的基本法律关系, 同时这四对法律关系又有相互对应
与对立之分。从相互对应上说, 这四对法律关系是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权─无权利关
系、权力─责任关系和豁免权─无资格关系。从相互对立上说, 这四对法律关系是狭义的权利
─无权利关系, 特权─义务关系, 权力─无资格关系和豁免权─责任关系。按照霍菲尔德的解
释, 在相互对应的第一对法律关系中, 狭义的权利与狭义的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前者是指权
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后者是指义务人应权利人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 两者之间
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所以, 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表述为:我主张, 你必须满足。依
此类推, 特权─无权利关系可以表述为:我可以做, 你不可以干涉我;权力─责任关系可以表
述为:我能够约束你, 你必须接受;豁免权─无资格关系可以表述为:我可以免除, 你不能约
束我。反之, 则是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
从传统中国法律实际出发, 参照上述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 我亦试着对传统中国的法律
关系进行分类, 并依据其重要性进行排序, 然后通过它们所涉及的法律领域加以例证。首
先, 我认为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中, 同样存在着霍菲尔德所说的四对严格的基本法律关系;同
时, 我要特别指出, 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中, 还存在着霍菲尔德所没有说到的两对严格的基本
法律关系, 即义务─权利关系与责任─权利关系。义务─权利关系比较容易理解, 它可以表述
为:你必须履行, 我有权要求。这在古代法中很普遍, 传统中国法律亦不例外。而责任─权利
关系较为复杂, 下面将有专门的讨论。这里, 我先对已提到的六对严格的基本法律关系, 根
据它们在传统中国法律中的重要性加以排序。从相互对应的角度可以排序为:权力─责任关
系、义务─权利关系、责任─权利关系、特权─无权利关系、豁免权─无资格关系和狭义的权利
─义务关系。当然, 对这六对法律关系亦可以从相互对立的角度来排序, 但考虑到习惯上人们
对法律关系的理解通常是从相互对应的角度出发, 所以, 本文亦是从这个角度来认识传统中
国的法律关系。以下我们将对这六对法律关系逐一加以说明和例证, 但在此之前, 我们还有
必要先说明一下责任─权利关系。因为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中, 这是一对非常特别的法律关系。
我说责任─权利关系是一对非常特别的法律关系, 一方面是因为现今的各种法律关系学说都没
有它的相关内容, 可以说是一个空白;另一方面它是传统中国法律关系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对
法律关系, 这或许是更本质的。在这对法律关系中, 权利的含义比较明确, 仍然作狭义的理
解, 即人们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于权利含义的明确, 责任的含义则需要界定。
众所周知, 责任有了多重含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 责任是行为违反义务后所要承担的不利后
果[1](P.167)。不过, 这是从西方来的现代法律概念。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中, 责任首先是担
当 (包含担责) , 其次是职责 (包含服从) .这是它的两个基本含义, 在传统中国的伦理和法
律上通用, 亦流行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大众话语中。所以, 即使从法律意义上说, 传统
中国的责任与现代法律上的责任亦不相同, 是否可以这样说, 传统中国法律中的责任是基于
伦理道德要求而由法律加以确认的一种担当 (包含担责) 和职责 (包含服从) .这意味着在本
文所要讨论的法律关系中, 凡是涉及到“责任”的法律概念, 如在权力─责任和责任─权利关系
中, 其“责任”的含义即是上述所给出的界定, 亦即包括担当 (包含担责) 和职责 (包含服
从) 两个方面。很显然, 这个含义相对于霍菲尔德法律关系理论中偏重于“职责”的“责任”含
义有所扩张。但正如霍菲尔德本人将法律上广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展为四对严格的基本法律
关系那样, 我们依据传统中国法律的实际状况, 参照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 在理解上做
这样的扩张看来是必要的。否则, 我们在分析传统中国法律中的“责任”时, 就只能分析体
现“职责 (包含服从) ”那部分“责任”含义的法律关系, 而无法分析体现“担当 (包含担责)
”那部分“责任”含义的法律关系, 而这部分法律关系恰是传统中国最富特色和极为重要的法律
关系, 这将在后面的讨论中说明。
在界定了责任的含义后, 我们可以把责任─权利关系表述为:我应当履行, 你可以要求。如果
将这个表述与义务─权利关系的表述 (你必须履行, 我可以要求) 比较一下, 即可发现两者
之间确实有所不同, 其最根本的差异来自于责任与义务的区别。如果仔细分辨一下, 责任与
义务在内涵、特征和本质上都有区别。从内涵上说, 责任是主体积极主动做分内应做的事,
并勇于承担于己不利的结果;义务是主体应要求后而作为或不作为, 以应对或满足他人的要
求。由内涵可以看到它们的特征, 责任具有自觉自愿性、积极主动性、非对称性和弱强制性诸
特征;而义务则有应求的受动性、消极应对性、对称性和强制性诸特征。责任与义务的这些区
别源于它们的本质, 即责任的本质意味着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 而义务的本质则意味着行为
人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3](P.8)。因此, 虽然责任与义务有相通相同之处, 譬如都具有行为
性, 但说到底, 责任是积极的, 义务是消极的, 责任包含并超越了义务, 义务则无法涵盖和
代替责任, 这就造成了“我应当”与“你必须”之间的不同。基于这种不同, 联系到传统中国法
律关系的事实, 我认为不能以义务─权利关系来代替责任─权利关系。事实上, 在传统中国的
法律关系中, 这是两种并存 (或有交叉) 但却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需要分别来加以探讨。
(一) 有关权力─责任法律关系的说明及例证
要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进行具体的说明和例证, 首先是在序列中居于首位的权力─责任关
系。如前所述, 权力─责任关系可以表述为:我能够约束你, 你必须接受。在传统中国的法律
关系中, 权力─责任关系是一项权力优先的法律关系。基于权力的性质和职能, 权力─责任关
系主要集中在有关国家的政事法领域。
在政事法律领域中, 最重要的是权力的设置。所以, 从中央到地方州县, 从皇帝到基层官
吏, 有关他们职权的法律规定, 基本上都可以归入这一类法律关系。例如, 《唐律疏议·名
例》“谋反”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 奉上天之宝命, 同二仪之覆载, 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 惟忠惟孝。……”[4](P.6-7)从唐律有关皇帝的这条规定来看, 它既体现了君权至
上 (权力/我能够约束你) ─万民服从 (责任/你必须接受) 的法律关系。就君权至上言,
即“王者居宸极之至尊, 奉上天之宝命, 同二仪之覆载, 作兆庶之父母”;就万民服从言,
即“为子为臣, 惟忠惟孝”.在君权之外, 中央最高的三师三公职权的设置亦是如此。例如, 唐
开元二十五令规定:“太师一人, 太傅一人, 太保一人。右三师, 师范一人, 仪形四海。太
尉一人, 司徒一人, 司空一人。右三公, 经邦论道, �昀硪跹簦� 祭祀则太尉亚献, 司徒
奉俎, 司空行扫除。”[5](P.24-25)这是国家法律对三师三公职权的设置, 《唐六典》对这种
设置中的权力─责任关系和责任─权力意味作了极好的注解。《唐六典》曰:“三师训导之官也
(权力:训导之官) , ……明虽天子必有所师 (责任:天子以三师为师) .”引文中括号内的文
字是笔者所加的注, 由此可以看出在三师与天子之间的权力─责任关系, 即我 (三师) 能够
约束 (为师训导) 你 (天子) , 你 (天子) 必须接受 (我三师的为师训导) .
在政事法律领域中, 除了君权和三师三公外, 还有更广泛系统的行政权力设置, 它包括从中
央到地方的各级各部门, 其行政长官和职事官都拥有各自相应的职权, 其中在位而又主事的
行政官员, 则拥有直接管治的职权。如果我们对这种职权稍加分析, 就可以发现隐在其中的
权力─责任关系。譬如, 以州县行政长官为例, 他们拥有此职就拥有了管治一州一县范围内部
民的权力, 而该范围内的部民则必须接受他们的管治, 这就构成了“我能够约束你, 你必须接
受”的权力─责任关系。如唐令规定:“诸天下之人户, 量其资产, 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
定, 州司覆之, 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5](P.151)又如, 唐令规定:“诸应给园宅地者,
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 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 每五口加一亩, 并不入永业、口分
之限。其京城及州县郭下园宅, 不在此例。”[5](P.558)这两条法令规定了在户等划分登记和
园宅地分配方面, 唐代地方行政长官与其所辖部民之间的权力─责任关系。其中, 在户等划分
登记方面, 县司的权力是注定, 州司的权力是覆核, 而其所辖部民的责任则是必须接受县司
的注定和州司的覆核。同样, 在京城及州县郭下以外园宅地的分配方面, 地方行政长官的权
力是按规定依良、贱和人数不等分给园宅地, 而其所辖部民的责任则是必须接受这种分配。再
如, 到了宋代, 法律给行政官员又加了禁赌的职权, 而其所辖部民的责任则是必须接受禁
赌, 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记载。 (2)
(二) 有关义务─权利法律关系的说明及例证
从学理上说, 在相互对应概念的法律关系中, 义务─权利关系可以表述为:你必须履行, 我
有权要求。从历史上来看, 义务─权利关系是古代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除罗马万民
法以外, 它广泛存在于奴隶制法、封建法和专制政治的法律中。因此, 有学者认为传统社会
的法律是义务本位法, 传统社会的法律关系以义务─权利为轴心“[6](P.244-245)。传统中国
长期处于封建社会, 政治上属于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国家, 所以, 在传统中国法律关系中, 义
务─权利关系亦是重要的一项。义务─权利关系主要体现在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对国家的法
律关系中, 因此主要分布在涉及经济管制、社会控制和某些刑事法律领域, 如土地法、赋役
法和刑法等。当这些法律付诸实施后, 经它们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对个人、家庭和社会
组织而言, 都是义务优先的义务─权利法律关系。
首先以土地法为例。唐代土地法的核心是均田制, 按照唐令规定, 每丁男 (中男亦同) 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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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六对法律关系研究摘要:依据传统中国法律的代表《唐律疏议》,参照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并依据其重要性和特色进行排序,发现在传统中国存在着权力─责任、义务─权利、责任─权利、特权─无权利、豁免权─无资格、狭义的权利─义务六对法律关系;再依据这六对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分别加以说明和例证,呈现出一幅传统中国法律关系的整体面貌及其内部构造的图像;在此基础上探讨传统中国法律关系的正当性,以及它们不同的历史命运和于今可用的资源。这项工作使对传统中国法律及其法律关系的认识从外围走向内部,并有助于验证和充实已有的法律关系学说,进而促进中国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关键词: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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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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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