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
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
引 论
直诉,是传统中国君民沟通的重要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打破传统中国官僚层级制国家治理模
式带来的民众和高层之间隔膜,有利缓和政府( 尤其是中央政府) 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是
“ ” “ ” “ ”统治者践行其 德政 的重要体现。直诉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且往往与 登闻鼓 、 邀车驾 之
“ ” “ ” “ ”类的制度联系在一起。后世论 登闻鼓 制度之渊源多引《周礼》之 路鼓 与 肺石 为证。
①但是,《周礼》的记载尚不能得到传世文献与出土金文法律资料的印证,不能作为直诉在周
“代即有实践的确证,法史学界多认为直诉 方式之确定,则始于南北朝,登闻鼓之设是
”也。 ②《周礼》成书于战国时期,与出土的战国包山楚司法简大致为同一时期。我们若以此
二种材料相互印证,则可以发现在战国时期即有关于直诉制度运行的实例,尤其从包山楚司法
“ ” “ ”简的相关记载看,当时楚国的 直诉 程序已经较为成熟并达到制度化的层面,楚国的 直诉 制
“ ”度也可能正是同时期成书的《周礼》关于 路鼓肺石 类直诉制度的实践渊源。由此,南北朝以
后直诉制度方才成型的传统观点,有必要进行再检讨。
在包山楚司法简中记载的案件,大都是楚王或代表楚王的左尹官署直接受理地方民众向中央提
“ ”起诉告的案件,与后世的直诉于君王的案件类似,如 疋狱 文书记录就是简要案由登记。包山
“ ” “ ”楚司法简也有较为完整的案件程序文书群,如 集箸言 类文书、无篇题的 案卷类 文书,本文
“ ”选取较为完整而有代表性的 集箸言 简 15—17 作为主要材料,它们记录了五师宵倌司败若告
昭行大夫执其下属倌人的案件。
③该案是原告向楚王直接提起讼告,我们以该案作为材料分析楚国的直诉,是因为本案的文书
“ ”记载要比 疋狱 的简要案由登记要完整得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楚国的直诉程序的运作细
“ ”→“ ”→“ ”节。本文的写作进路是 史料还原 制度分析 得出结论 。具体而言,考虑到本文主要采
纳的案件文书是由诉状为中心的文书群构成,故而本文第一部分先对案件文书进行复原,在第
二部分给出文书的新编联和语译,以便后文的分析; 在完成本文史料的解读后,本文的第三部
“ ”分开始分析楚国 直诉 程序制度。
一 直诉案件文书复原: 方法与结果①
( 一) ———复原方法 从案件卷宗的角度进行在本文中,复原文书的角度是将简文为一份案件卷
宗进行编联,且考虑到文意的贯通,所以不按整理者的竹简编号排列,而是以独立的各个文书
形式排列,这有助于读者直观地了解这些简文内在的关系、文书的作用。
( 二) 复原结果从文书物理形态的考察,根据出土报告,记载本件文书的竹简编号为
15、16、17 ,长分别为69、68 .8、69cm ,宽分别为0 .8、0 .8、0 .75cm,上下均有契
口,位置较为一致,上契口分别位于19、18、17 .5cm ,下契口分别在16 .5、16 .1、16 .
5cm ,物理形态上较为一致。② 再观察文书笔迹,正面和反面的笔迹可以辨认为同一书手所
写,从简文反面的记载可以看出其中正面所书的诉状应是书手誊写,并非原件。由此推测,此
份文书应是左尹官署所收并整理而成。因此,我们在上文按照卷宗的形式对竹简进行了重新编
联,对整理者编联的改动方面主要就是将简15—17 的反面记载提前,并且考虑到就文书实际
阅读而言,文书反面的阅读顺序在我们将竹简翻转后,应该是正好和正面相反顺序阅读,故而
将简文反面排列为: 简17 → 反简16 → 反简15 反。
③———本案的卷宗包含内容较为简略,我们将其分为标签 收件说明( 简17 反+16 反) 、案情
摘要( 简15 反) ———、案卷内容 诉状( 简15—17) 三份文书。由卷宗内容可见,本案在左尹官
署尚处于刚受理阶段,还未进入实质审理。在司法文书简的其他部分也没有见到本案的相关内
容,仅仅在所?简( 参见简171—176) 中记载了在同月的乙丑日( 即左尹官署收案后五日) 另由发
尹利负责审理本案。
“ ”需要提及的是,整理者将本案案卷归在 集箸言 ( 简14) 篇题之下,并在该篇题下收入了简 15
—18 共计四枚简,包括了两个案件,④但整理者对此并没有说明理由,整理者认为是有关名籍
“ ”纠纷的告诉及呈送主管官员的记录。后来的学者相继指出 集箸言 类的简文内容是与司法诉讼
有关的讼辞或称为诉状( 参见本文第一章) 。也有学者推测整理者将简2—13 “ ” 归入 集箸 、简
15—18 “ ” “ ” 归入 集箸言 ,是基于它们应与名籍 有关的考虑,简 2—13、15—17 “ ”内容均与典有
关,简 15—17 “ ” “ ” “ ” 书有 敢告视日 、 告谓 故归入 集箸言 。至于将简18 “ ”也归入 集箸言 ,大概
是误解了简文文意,认为其与名籍纠纷有关。
⑤我们认为,从简文的内容推断,整理者对本部分的内容性质的判定稍显粗疏,后来的学者指
“ ” 出 集箸言 是诉状类文书是正确的,进一步考虑到简 15—17 “是一份案卷的情形下,那么 集箸
” 言应是左尹官署对于此类案卷的命名,而不仅限于是单份文书。需要指出的是,整理者将简
14—18 均纳入简14 “ ” 的篇题 集箸言 类,从竹简的形制角度观察也是不合适的,简 18 的长为
65 .3cm ,宽0 .9cm ,与简 14—17 的长度相差约 4cm ,可见其中差异。简 18 的形制规格疋
狱类简( 简80—102) 是相近的,均是长度在 65cm 左右,且简 18 的内容也和疋狱类简近似。考
虑到在战国秦汉时期的公文书有严格的规制,竹简的形态往往反映了文书的不同类别和性质,
因此我们仅从形制一项也需考虑将简18 “ ”归入 集箸言 简是不合适的。
①
二 直诉案件文书简释文新编联与语译
为了便于下文的分析,现将释文按照上文复原文书的结论,将简文重新排列并语译如下:
( 一) 文书简新编联释文及相关问题【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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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引论直诉,是传统中国君民沟通的重要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打破传统中国官僚层级制国家治理模式带来的民众和高层之间隔膜,有利缓和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是“”“”“”统治者践行其德政的重要体现。直诉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且往往与登闻鼓、邀车驾之“”“”“”类的制度联系在一起。后世论登闻鼓制度之渊源多引《周礼》之路鼓与肺石为证。①但是,《周礼》的记载尚不能得到传世文献与出土金文法律资料的印证,不能作为直诉在周“代即有实践的确证,法史学界多认为直诉方式之确定,则始于南北朝,登闻鼓之设是”也。②《周礼》成书于战国时期,与出土的战国包山楚司法简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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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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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