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汉代持质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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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汉代持质相关问题的探讨
清末汉律辑佚颇有成果,对劫质亦有所涉及。纵观前人的研究成果,较早可见杜贵墀所着的
《汉律辑证》。该书依唐律体例,在《盗律》劫质条下录有桥玄少子被劫一事①。薛允升着
《汉律辑存》,依据传世典籍录有《汉书》卷七六《张敞传》、《后汉书》卷五一《桥玄传》
中所见与持质相关的事例②。此后,沈家本辑录了汉代持质案例四则③。程树德辑录了《晋书
·刑法志》中的相关记载,并录有案例四则④。近人陶贤都《三国时期劫质现象刍议》⑤,李
零《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刺杀和劫持(下)》⑥,闫晓君《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⑦,
“ ”王勇《汉代劫持事件考察》⑧,王子今《汉代 劫质 行为与未成年受害者》⑨,林永强《汉代
——— “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研究 以汉代 劫质 案例为考察中心》等文章都从罪名概念、立法变
迁、司法实践、社会背景等诸多层面贡献了许多有益成果,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
启发。本文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之上,对持质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探讨,还祈方家指正。
后世讨论劫质或劫持,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但从法制史角度看,在律令与律学学说�����
上,持质或劫质自有其特定内涵,不应加以扩大或泛泛而论。如上引林永强文所指,从能否得
到有效的法律制裁上看,出于政治、军事目的劫持皇帝、高官的政治性事件皆不见法律性的处
置。本文讨论的只律令义上的持质,从此出发,以期解决以下问题:其一,如沈家本所
,唐律对此的相关定既已完备那么汉律的是什么又是何向唐律转化
秦汉时期与持质或劫质有关的法律的情况
一 关于持质的义及其立法变迁
1.持质
“ ”持质,史籍中或劫质,或兼用,而唐律作 执持人质 ,但依据持质之与晋律
“ ”持质更接近秦汉时法律一般用语,程树德使用 持质 之名大抵也是基于此。持依
“ ”《说文》卷十二手部》,本握也 ①,引持之,如《史记· “酷吏列传》: 致产
” “ ” 数千金,为任侠,持吏长短,出从数十骑。 ② 劫 依《说文》卷三《力部》: 人欲去,以
” “力胁止曰劫。或力去曰劫。 段注犹迫也俗作 铮 古无用胁。以� �
……” 人之去曰劫,不专谓 劫 有力胁迫他人人。可见持、劫两字
“ ” 近,皆胁迫他人之故两者可以互换。 质 依据《说文》卷六《贝部释作
段注: 质、赘双声。以,如春秋交质子是也 ④ 李零现在的商业术语
就是抵押作动词)或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财宝可以人 ⑤。在此特
指人,以人为质,胁迫,以到目的。而《年律令· “ ”盗律》有 劫人 之,与持质或劫
质相关却又有所别,一问题在下文详述。劫质在法律上的义,依据《晋书·刑法志》
“ ” 所引张裴奏表为 劫为持质 ⑥,此处 作 招致、引来 解释,如《·襄公二十
“ ”年》: 祸福无门人所。 ⑦从《汉书· “赵广汉传》颜师古注 为质,令家将财物
看⑧,此类制人的目的一求财⑨。前引林永强文已经,从所见材料
看,出于政治、军事目的的劫持事件并未见法律制裁,所含括的亦不仅仅是的法律问题。
清末诸家所辑录的有法律后果的事件,皆于所经济性的劫质事件,正与相关解释
所以秦汉法律中的持质或劫质,应主指以求财为目的的持人行为,此下文还将详加论
类事例的同之处,都以人为质,胁迫到目的,所以颇多可参考之处,但
本文主探讨的还法律涉及的持质。在此可以对持质或劫质做一定义,即犯罪人暴力挟
人人,以求取钱财为主目的的罪行为。沈家本说 : 持质者持人为质,以求财
2.立法变迁
沈家本从所辑录案例参考唐律,为唐律颇合古法,惜乎汉律之文存。从上下文看,沈
谓 古汉法 。后世刘俊通过考察汉代实例,比照唐律,为唐律本于汉律�����
�� �。但汉律乃至秦律的定究查找的史蛛丝马迹
秦律对持质定为,目前未发现相关材料,不可从《法律问》简148百姓间债务
关系的定中看出一些端倪
“ ”百姓),勿敢擅强质,强质及和质者,皆赀二甲行事强质人者论,
者不论和受质者,该条主要是说在百姓债务关系中,对强行索取身担保
“ ”之后的人身担保,都应受到 赀二甲 的处民间债务关系中的人身担保
为,比起持质而,在人身限制和害性上都相对较年律令· “律》简187 诸有
)而强质者,罚金②的定,也是说在借贷关系中不得强行索取身担保,否
则处以罚金的刑条汉的律文与上引秦律一,皆只债务关系。但
可以看出,从秦到汉,国家对于以人为质的行为持否定度,即使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
行为不允许,而持质行为的害性则远比民间借贷中的人身担保严重
据目前有的汉代资料不见对持质的专门定,目前可与汉律定相关的材料见于
年律令·盗律》简69:劫人、劫人求钱财未得未劫,皆罪其子,以为
城旦舂。其当坐蹋┎叮 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69简69明犯� �
“ ”罪者了劫人的行为,还处在 阶段即使没有实劫人行为或未财物
一律处以刑,并且妻、子连坐,处以城旦舂的刑。但在罪者的、子能够全部捕
劫人者或图谋劫人者,或吏告发并吏捕获罪者的情形下,一律免除连坐者的罪
“ ”。此,《年律令》还定了相关的免责规定④。闫晓君对 劫人 有详密的考证,
“ ”为 劫人 主要是制人求取钱财,既包括在道公然抢夺财物罪,该
“ ”行为在唐律中被归入强盗,至明白昼抢夺 也包括劫持人质其家人求取钱财
行为⑤。为后世强盗的情形之一,劫、财物制人后,接向本人求取
钱财罪行为,而持质则以人质人胁向属求取钱财的行为,同是挟制人身求
取财物罪行为上存在着差异。可见这两在后世的罪名少在汉初是没
分的,持质亦不过是劫人的一情形⑥。《盗律》律文定的 诸劫人者钱财,及为人
劫者,同居智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 ⑦ ,劫人者钱财者以及在有人被劫,
“ ”知情者处以的处。此处的 同,依《睡虎地墓竹·法律问》简2
‘ ’: 可()为 同居 ?· ’……” 为 同⑧ 《法律问》简2: 可(居 ?
独户母ㄒ玻 ⑨ 可在秦汉法律中有同一籍者 。� � �����
“ ”与劫人者同罪 ,上引《盗律》简69处以刑。体到持质的情形下,该律文
确禁对人质财物的行为,被劫持者的属也不得知情《晋书·刑法志》所引
》:《盗律》有劫、恐n、和卖买人,有持质,皆盗事,分以为《劫
律》。
从此条材料上看,在与所律相对的律,也即是汉律中,持质的概念似乎已经明,但
“ ”并不见于《盗律》的正律之中,而说 有持质 ,于此条的性质,在下文讨论。在
,我们却可以看到对持质的定,不相关的材料中于汉末年,
《后汉书》卷五一《桥玄传》记载了桥玄少子被劫案:
玄少子独游有三人持之,入舍登楼,玄不与。有,司隶校
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围守玄家。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_ “
以一子之而纵国进。于之,玄子亦。玄诣阙谢罪,
“ ”下: 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财宝书下其章①。
桥玄少子被劫事件后,桥玄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财宝
“ ” ,对劫质者与人质应 皆并杀之 ,而不得以财物姑息奸人。其中 不得财宝
“ ”定与上年律令》律文相同。最终 诏书下其章 ,否定着于令则,但
可以书的式颁布的法律。一则发后的事件见于《三国志·夏侯��
传》:
邈叛迎吕布太祖家在往赴会,布退还,遂入濮阳��
伪降共执持 ,, 军中恐。 韩浩勒兵屯 营�� �� �� �� ��
,皆案甲当部不得,诸定。遂诣 所,持质者凶逆��
敢执劫大军,望生邪能以一军之,而纵? 因涕泣��
“ ” 国法兵击持质者。持质者惶遽叩头言 我资用去数责,皆
“ ”之。 既太祖闻之,此可为世法。 着令,自今后有持质者,皆��
质。由是劫质者遂绝②。
” “ ”材料中 并之 的 ,据《仪礼· “牢馈食礼: 司l ”,司士击豕
l “ ”杀之。 ③据《康熙典》,可解作 ④,所以应为杀之。依据
“ ” 上下文判断,所指劫质者与人质一并杀,需顾及人质。从 国法
“ ”看, 并是已有之法,如前所最迟述至光武时。此事体背景,应指《三国志》卷一
· “兴平元年(194年) 会张陈宫叛迎吕布郡县皆应。、程��
东阿县固守太祖引军还 一事⑤。此时曹操正在兖州叛乱
“ ”子以令诸文中所在此时 着令 ,非天子着令的用语可能曹操
集团统范围内行的法令。在资料欠缺情况下,之为法令应问题。
桥玄所上章与曹操所下令加以较,两段法令的内存在着一定渊源
“ ” “ ”⑥,韩浩国法,说曹操颁令之前有相关定。可能 书下其章 所
的法令,即是曹操之令的渊源该条孙盛:案《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贵人
以不得盗,盗杀之者,乃古。自,政教陵迟劫质
,而有司遵奉者,浩始复斩之,魏武嘉焉⑦ 。
据王子今先生考证,孙盛所指系《后汉书》卷《皇后· “光烈阴皇后》: 年,
有盗劫杀后母邓?……” ” “并引《考证》证其可度⑧。此处所国法 、 国
皆为法律之泛体所指已经载,但从上下文看,其内应与前引令相同,
“ ”者,乃古,其中的 少不光武之时,所以说汉末年的
“ ” “ ” “ ”法令只少在即已存在的制的重申,说的 国法 ,在现
行中往往会有所畏缩此,关于持质并质的法律定,早可
“ ” “ ” “ ”光武时代的 制或国法、国依据桥玄章下书,稍晚曹操
下法令。依据前引《晋书· “刑法志》所引《》: 《盗律》有劫、恐n、和卖买人,
“ ”有持质,皆盗事,分以为《劫律》。 文中《盗律》与 列言之,可见此处所
“ ” 言 科 与《盗律》的正律应有所别①。如前曹魏在代汉之后,制定 律 代替旧有汉
” “ ” “ ” 律,此时的汉律不见 持质 罪名。系到上述 古制 、 、 令 等, 持质 的专门规
定不存于汉代律文中,而存在于其的法律之中②。者还是认为如张国所
“ ”汉代为 事条 之即作法律条文的词解,或者律、令、书等其法律中的条
,而《晋书· ” “ 刑法志》所引的《》中 有持质 、 登闻则应为汉末年
“ ”出于现实难改之制 而制定的时性法律③。对持质之有了一
” “ ”为此处 有持质 之 立以后,出于对汉
汉律,面对现实情况所制定的时性法律,也即是说《盗律》的内有大的变,
“ ”曹魏代汉后,则成为新朝所定律的渊源。如果 的性质是这进一步证了
“ ” 汉律中持质 专门规定,而是由法律制的可能性。于该 有持质 与前曹操
“”“法令的关系,从时上看,曹操所下法令在前,曹操曾称赞韩浩 质 的做法 此可为
“ ”世法 ,可见对此做法定,并希望期实行,后世唐律中对 而不持否定
“ ” “ ”度,正是这一立法精神延续, 并之 、 唐相较于汉律劫人之条的特
” “ ” 所在④。为该法令可能就是 科有持质 之 渊源,从 汉法 到曹操所下法
令,后成为国之,而该曹魏《劫律》重要的律条
于以上论我们可以得出论,以现有材料来看,汉律文中关于持质的概念并不
,存在于劫人求财的律条之中。后来虽然可能有专门定,但是仍置于其法律
加以曹操集团制定了一系以令、科形出现的专门规定,是 科有持
”“”质 之 。从《》的行文上看,与《盗律》相关,不见于正律律文,对《盗
“ ”律》 劫人求财 最终成为制定律的,成为律文中正的持质之章。
持质概念的,不体现在立法上,在立法解释反映,前引《》说劫
略、恐�n “ ”、和卖买人、持质等罪名 皆盗事,分以为《劫律》 ,都不于盗的
从《盗律》中出,都归入新的《劫律》中,就是包括劫质在内的罪名与一般意
“ ”义的 盗 相分的一尝试。其中恐n、和卖买人在《年律令》中见,持质如前论
求财之诸情形的一又根据《晋书·刑法志》所引张裴奏表
持质n ……。如此之,皆为律有事而罪名相涉者,手取
为强盗,不自中有为恐n,不以罪名人,以罪名为受,劫
为持质。此六者,以而名⑤。
罪名不同但概念相的恐n “ ”与持质得以别,对于 事的罪名,强盗中的抢夺
” “ 劫与持质脱离劫人成为立的罪名概念, 手取财为强盗 与 劫为持质 的
“ ” “ ” “ ”分,表明此时对汉代 强盗 、 劫人 、 持质 等罪名的进一步清。上引奏表然是
“ ”律,从律学上看,较名 产物①,但于张与杜的律
晋律一并实②,所以可以为一立法解释,可以反映出晋律的立法成。晋律论在立法
摘要:

对汉代持质相关问题的探讨清末汉律辑佚颇有成果,对劫质亦有所涉及。纵观前人的研究成果,较早可见杜贵墀所着的《汉律辑证》。该书依唐律体例,在《盗律》劫质条下录有桥玄少子被劫一事①。薛允升着《汉律辑存》,依据传世典籍录有《汉书》卷七六《张敞传》、《后汉书》卷五一《桥玄传》中所见与持质相关的事例②。此后,沈家本辑录了汉代持质案例四则③。程树德辑录了《晋书·刑法志》中的相关记载,并录有案例四则④。近人陶贤都《三国时期劫质现象刍议》⑤,李零《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刺杀和劫持(下)》⑥,闫晓君《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⑦,“”王勇《汉代劫持事件考察》⑧,王子今《汉代劫质行为与未成年受害者》⑨,林永强《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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