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
法律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
摘要: “ ”法律史若要走出法学 边缘学科 的困境,可尝试自法律史研究旨趣的法理学论证逻辑、
“ ” “ ”传统法律史叙事框架的法理学 修复 、 法理学化 的法律史研究等方面,进行研究范式重构。
法律史的法理学论证逻辑,不仅要求厘清史料与史实的关系,还要求对新的史实的发现始终保
“ — ” “ —持开放心态。面对传统法律史叙事只关注 历史 事实 而带来的诸多缺陷,应引入 历史 事
— ” “ ” “实 原因 的法理学叙事框架予以弥补。 法理学化 的法律史分析,可在承认法律人类学 可翻
”译性 理论基础上,自静态与动态法理学双重视角同时展开。法律史的法理学分析范式建构是
一项体系化工程,需要以跨学科视角来进行知识、方法与技术等层面的深入探究。
关键词:法律史;边缘学科;法理学;研究范式;法律人类学;
法律史作为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自 20 世纪初叶于中国学术场域诞生至今,有关其范式
的讨论从未间断。1总体来看,主要围绕如下三端展开:一是本体论问题,主要关注的是法律
史研究中范式的有无判断及类型划分;二是知识论问题,主要聚焦的是法律史的知识生产、传
播与更新方式,对其范式形成有无作用与意义;三是技术论问题,主要探究的是法律史研究中
每种范式对具体分析技术有无要求。如上争论虽为学界理解法律史学科的性质提供了素材与经
“ ”验,但法律史学科现已成为法学 边缘学科 的事实,却要求我们须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才能让
“法律史走出困境。笔者拟自法律史研究旨趣的法理论证、法律史叙事的法理修复及 法理学
”化 的法律史研究三个层面展开探究。
一、法律史研究旨趣的法理论证
“ ”关于 中国学术场域的法律史研究有没有范式 ,学界虽存在争论,但大多学者还是持肯定态
度。2不过,这些秉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对法律史研究范式的本质理解却存在明显差异。究其
原因,主要源于其不同研究旨趣与研究目的。以百年来中国学术场域的法律史研究为对象,如
果从法理学视角来审视,在不同历史时段,基于经济、社会、文化等特殊性,法律史的法理学
研究旨趣大致有三方面。
(一)外国传统法制可否具有可移植性的法理论证
中国法学界对外国法的集中关注,大概始于 20 世纪初叶的清末变法修律运动。在修律过程
中,围绕外国传统法制可否具有可移植性,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
派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3 “ ”面对礼教派的批判,沈家本借用西方传统 社会学法学 分析框架,
“ ”认为 窃思法律之为用,宜随时运而转移,未可胶柱而鼓瑟 ,4强调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因
此,不但需因应时势发展而做相应变动,其间还要兼顾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内在法理逻辑。5
其有关传统中国法律史问题的法理学论证,却为后世学者理解与分析传统法问题提供了新视
角。
(二)传统中国法制可否为当下借鉴的法理论证
21 “ ” “ ”世纪初,国内法学界发生的有关 本土传统法律资源 与 外国传统法律资源孰优孰劣的讨
“ ” “论,是对法律史问题法理学分析逻辑的充分展示。 本土传统法律资源 与 外国传统法律资
” “ ”源 的各方支持者,不论争论目的为何,但关注的核心是 可否借鉴 。如果从法律史的法理学
分析逻辑出发,阐释中国传统法制是否具有可借鉴性的问题实质,以及分析中国传统法制是否
“ ”“ ”“具有可借鉴性的问题依据,可能就会获得不一样的认识。以 法律资源本土论民间法论 习惯
”法论 等为例,虽然其都坚持认为,传统法制是中国当代法制/ “ ” “法治建设的先验出发点,但 法
” “ — ”律资源本土论 更为强调的是 现代法 传统法 框架的稳定性,6 “ ”“ ”而民间法论 习惯法论 则更
“ ”倾向于表达 传统法优于现代法,充分发挥传统法价值 的逻辑。7 “ ” “如果保持 法律史分析 与 法
” “ ” “ —理学分析 在有关 中国传统法制是否具有可借鉴性问题分析 中的平衡性,即关注 历史 过
”“”程 中的 法理 ,对有关中国传统法制是否具有可借鉴性的论证必然更具有说服力。
(三)法律史可否为法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贡献知识的法理论证
相较于部门法,法律史与当前法制/法治实践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疏远。特别是在司法领域,
法官不可能以中国古代法作为裁判依据,当事人也认为古代法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保护功能。既
然传统法对现代法制/法治的作用无法显现,那么,法律史的知识属性是什么?如果借由法律
史的法理学分析逻辑,可为推进有关该问题的思考与解决提供一个新视角。法律史以历史上的
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与法律意义为研究对象,由此,当前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实施
“ ”的法律规范,可循沿 法律史 的脉络找到其最早的法律渊源。只是,纯粹的历史追溯并不能从
本质上证成传统法律制度或文明的现代价值。一旦借用法理学逻辑,以法律概念的形式、意
义、特征为对象,通过分析类似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法律概念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中的表
达方式、比较法视域下同一法律概念的不同意义范围等,便可有效解决法律史意义上的时间界
“ ”定准确与否问题。所以,在面对 法律史对法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究竟有无知识贡献 的问题
“时,单纯从法律史的内部视角来讨论与分析,即纯粹只是停留在 传统法律史可以为现代法律
” “制度的确定与完善提供历史镜鉴 层面,而不是以外部视角,即 通过法律史的法理学逻辑,探
究线性时间意义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契合度、某一时间坐标点上具体法律制度组成部分诸要
”素之间的契合度、当前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法律史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价值就无从体现
了。
“ ” “ ”二、 偏颇的 法律史叙事的法理学 修复
揆诸过往百年中国法律史场域的知识生产过程与总体特征,可以看到,对发现与介绍材料的关
注远远超过了分析材料。似乎法律史研究的任务就是对法学史料的发现与介绍,离开了史料,
“ ” “ ”法律史便不复存在, 偏颇的 法律史叙事观由此形成并不断发展。那么,其间的 偏颇 究竟是
“ ” “ ”什么深层次原因导致的?如何才能修补其间的 偏颇 ?笔者拟以 楔形文字法 为考察对象,就
“ ”这一 法律史问题 的法律史分析与法理学分析之间的差异予以揭示,并探究形成此种差异的原
因及解决方法。
国内学界关于楔形文字法的学术关注大概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一开始是历史学界基于
《汉穆拉比法典》《苏美尔法典》的世界史意义,就楔形文字法的内容、作用与意义等予以一
般性介绍。8大概自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开始,法学界才从东方法的视角对其法律史意义与影
响展开讨论。9目前,学界有关楔形文字法的研究,基本都集中在法律史层面。厘清楔形文字
法产生与演变的基本路径、归纳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再以楔形文字法的代表作《汉穆拉比法
典》与《苏美尔法典》为分析对象,对其做体系化介绍,是法律史学界有关于其研究的习惯性
路径。10 “ ”然而,这样一种历史学层面的有关其 是什么 的介绍,阻却了学界对楔形文字法的法
“ ”律意义的追问。作为一项学术探究,当然不可能停留在仅仅知道其 是什么 ,而更应发现与揭
“ ” “ ”示其 为什么 。但是,问题恰恰在于,传统的法律史视角不能为探究 为什么 带来直接帮助。
由此,需要换个视角/框架来审视该问题,比如,以法律史的事实陈述为基础,籍由法理学的
“ ”视角来展开 为什么楔形文字法是学界现在所理解的此种样态,而不是其他样态 的分析。如果
“要形成有关楔形文字法的学术认知,要进一步就其内部法规范展开详细探究。从法律史的 历
” “ ”史法律事实陈述 ,到对法律史事实背后的形成机理及内在运作机制 的分析,法律史与法理
“ ” “ ”学之间开始形成了 对话。法律史影响着法理学有关其 法律事实的应然形态 分析,法理学影
“ ”响着法律史有关其 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或现象的真相 判断。离开了法理学的分析,法律史知识
本身不仅略显单薄,其合理性与可信性也相对较低。
“ ”基于 楔形文字法 的法律史分析与法理学分析,二者的差异较为明显。事实、个案或制度的法
“ ” “律史分析,注重的是历史学意义上的 是什么 ,重在表达时间意义上的 其早在特定的历史时
”段就存在,而不是其他时期才出现 。换言之,一项具体事实、个案或制度的法律史分析,是
“ — ” “ — ”以 事实 时间 为分析框架的。而一项具体制度的法理学分析,是以 事实 原因 为分析框架
的。法律史分析与法理学分析,侧重点不同,形成的有关事实、个案或制度的认识的广度与深
“度也不同。然而,问题在于, 为什么在面对一个具体事实、个案或制度分析时,采用法律史
‘ ’分析与采用法理学分析会形成截然不同的 结论 ,仅仅是因为法律史注重时间意义层面的历史
” “ ”分析、法理学注重事实层面的原因分析吗? 在以 楔形文字法 为例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分
“ ”别循沿法律史与法理学的 习惯性视角 会各自衍生出一系列问题,但这些问题之间存在诸多交
“ ” “ ” “集,如 楔形文字法的诞生背景 与楔形文字法的内容、特征呈现出的特定时代的法观念 ,楔
” “ ”形文字法的内容 与楔形文字法代表性法典的序言、结构等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 。倘若将由
法律史视角观察出来的问题列为A、由法理学视角观察出来的问题列出B,可以发现,B问题
的解决是以 A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或者说厘清 A问题对于把握 B问题的属性及解决B问题至
关重要。将对历史上的法学问题分析,人为地划分为两条互相独立且平行的问题线条的做法,
显然阻碍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步伐。如果不能认识这种人为划分所带来的弊端,任由其问题线
“ ”条无限地延伸,将难以洞悉历史上的法学问题的本质。与 偏颇的 法律史叙事专注于借由史料
发现问题、表达问题、回答问题的方式不同,法律史的法理学分析,是对历史上的法学问题研
“ — — ” “ ”究的理性回归,其强调的是 历史 事实 原因 的分析框架。运用此框架对 楔形文字法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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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摘要:“”法律史若要走出法学边缘学科的困境,可尝试自法律史研究旨趣的法理学论证逻辑、“”“”传统法律史叙事框架的法理学修复、法理学化的法律史研究等方面,进行研究范式重构。法律史的法理学论证逻辑,不仅要求厘清史料与史实的关系,还要求对新的史实的发现始终保“—”“—持开放心态。面对传统法律史叙事只关注历史事实而带来的诸多缺陷,应引入历史事—”“”“实原因的法理学叙事框架予以弥补。法理学化的法律史分析,可在承认法律人类学可翻”译性理论基础上,自静态与动态法理学双重视角同时展开。法律史的法理学分析范式建构是一项体系化工程,需要以跨学科视角来进行知识、方法与技术等层面的深入探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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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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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