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物技术中反垄断的困境与应对建议
农业生物技术中反垄断的困境与应对建议
摘 要: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增强我国种业科技的竞争
力,同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也具有重大意义,但市场中一些农业生物技术垄断现象的出现阻碍
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基于近 5年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反垄断为视角对农业生物技
术产业中的垄断现象及其危害进行阐述,并探讨在农业生物技术发展中,农业遗传资源法律保
护体系不完善、《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操作性较弱、相关农业投资法律规则约束力略低、现
有农业豁免制度与反垄断存在冲突、国内企业竞争力较弱等问题;对此提出加快农业资源单项
立法、构建专利池以减少授权障碍、强化投资法律体系保障监管、实现向限制性农业豁免转
型、提高国内研发能力保证竞争的对策,为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竞争保驾护航。
关键词 : 乡村振兴;农业生物技术;专利;反垄断;
生物技术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将推动全球农业新格局的划分。农业生
物技术涉及到种子产业的主要环节,给品种性状的改良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对种子产业的影
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种子产业带来了一次新的技术革命[1],在未来很长
一段时期内,谁掌握大量核心农业生物技术,谁就拥有了农业市场的话语权。新时代背景下,
“ ”乡村振兴战略为更好地落实 三农 政策,作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2020 年中央一号文
“ ”件《关于抓好 三农 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我国要努力
促成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克,尤其是抢占农业生物技术的制高点,进一步增强科技对农业的
支撑作用。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应
当提高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育种科研攻关等细则和措施,从而推动种业现代
化,保证我国粮食安全,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疆域辽阔,气候和地
理形态多样,孕育出了丰富的农业遗传资源与种质资源,但传统的农业技术已不能满足现代化
农业发展的需求,更不能在国际现代化农业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这对我国农业的现代化
发展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带来一定阻力。一部分跨国种业公司在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指数极高,极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市场产生垄断,从而给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带来技术上的阻
碍。所以加大对农业生物技术的开发利用和反垄断保护,能够有效地解决农业生物技术目前面
临的一部分问题,同时为实现乡村振兴、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科技支撑。
1 、 农业生物技术专利的内涵和新变化
1.1 、 农业生物技术专利的内涵
顾名思义,农业生物技术就是将生物技术应用在农业领域的统称,是一门现代农业与生物技术
互相结合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具有特殊性和综合性的特点[2]。具体是依靠基因工程、发酵工
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改良动植物和微生物品种的生产性状,培育动
植物新品种、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疫苗、兽药等的新技术[3]。
1.2 、 农业生物技术专利的新变化
我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重视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此国家出台了863” “计划、 973”计划
等相关政策进行指引。2020 年,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指导,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学会
和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联合主办的2020 中国农业农村科技发展高峰论坛暨中国现代农业
“ ”发展论坛上,发布了十三五以来,我国农业科技标志性成果和《2020 中国农业科学重大进
展》《2020 中国农业科技论文与专利全球竞争力分析》等 6个专项研究报告。据此可以总结出
近5年来,我国的农业生物技术新的发展情况。
1.2.1 、 国外农业领域机构的全球排名仍居前位
2010 年以前,全球大量核心生物技术专利的贡献者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例如陶氏杜邦、巴斯
夫、拜耳、被收购前的孟山都、先正达等,这些公司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发展进步的同时也获
得了极高的经济效益,进而提高了市场竞争力。虽然近2年国外在该领域的研发热度有所下
降,再加上个别公司内部的调整,例如孟山都和先正达由于长期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在市场竞
争中逐渐失去了优势,分别被农化巨头拜耳以及我国的中国化工收购,但现阶段企业规模较
大、国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生物技术公司(如美国的陶氏杜邦,德国的巴斯夫、拜耳等)专
利竞争力指数排名依旧名列前茅,占据着绝对性的技术优势。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的
专利竞争力指数排名分别为第7位和第10 位,主要贡献者是科研机构和高校,这也从侧面反
映出了国内外企业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1.2.2 、 国内农业生物技术总体竞争力稳中有升
《2020 中国农业科技论文与专利全球竞争力分析》报告中表明,2015-2019 年我国在农业领域
的科技类论文发文量达13 万之多,在全球稳居第一,与上一统计年度相比增长了 2.3%,发文
量在中国引文影响力(CNCI)的值数为1.22,排名第 16 位,主要集中在农艺学、基因与遗传
学、生物学、生物技术与应用微生物学、农业交叉学科以及农业信息技术等学科领域。我国专
利总体竞争力在全球排名第三,相较于 2019 年下降1名,主要在作物有害生物防控、动物营
养与饲料和植物营养与肥料 3个领域具有相对技术优势,美国排名第一。在 2020 年度农业领
域的研究热点中,我国的总体表现力得分(100.81)居世界之首,总体贡献度、影响度全球第
一,例如作物、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与加工和农业信息与农业工程等领域,体现
出我国对农业前沿问题研究的积极性较高,但是,我国仍在生物技术等多个热点前沿中显现了
较弱的基础贡献力和影响力,支撑核心关键技术的基础研究综合实力仍有待提升。现实的严峻
性和自身发展的紧迫性要求我们应当借助科技力量创新发展农业生物技术,同时需要提高我国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发展。
2 、 农业生物技术产业中的垄断现象及其危害
垄断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论是对种质资源的掠夺和剽窃直接从源头进行垄断,还是通过专利垄
断亦或是市场垄断,都会不同程度地对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带来阻力。
2.1 、直接垄断:剽窃生物资源
农业遗传资源是发展中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与农业科技创新、种质资源保护和世界粮食安全
息息相关。但农业遗传资源的剽窃现象却频频发生,根据非政府组织国际农村发展基金会
(RAFI)和澳大利亚澳洲传统种子管理者(HSCA)的调查报告,至少有 140 个遗传资源库的种子材
料,没有经过任何改良就直接被种子公司申请了植物新品种,获得许多国家的专属权利,达到
垄断市场的目的。我国的农业遗传资源具有总量大、种类多的特点,作物种质资源保存量居世
界第 2位。因此我国较早地对农业遗传资源展开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工作,但这些保护措施并
不能抵御生物剽窃行为。一些机构假借生物勘探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名义,收集我国农业遗传
资源,提取其中的特殊基因、遗传物质或化合物等,在植物新品种、粮食和医药等领域进行研
究和用于商业开发,并快速地申请专利将其变为私有财产进行垄断,并限制我国的使用。我国
“ ”是全球野生大豆品种最丰富的国家,其中 北京小黑豆 就是从野生大豆种质资源中筛选出可以
抗胞囊线虫病的品种,是我国拥有的抗胞囊线虫的独特抗源,20 世纪 50 年代末,美国为了解
决大豆感染胞囊线虫病的问题,利用北京小黑豆培育出了高产抗病新品种,使美国大豆产业得
到挽救,并成功跃居世界大豆产量第1位[4]。同时在数10 年前,我国野生大豆被偷带出境进
入美国种质资源库,被美国孟山都公司提取特有的高产基因培育出新品种[5],在未征得我国同
意的前提下,在全世界 101 个国家申请了总共64 项核心专利并向我国出售获取高额利润。这
些在完全未经资源国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不考虑资源国的利益而独自获利的剽窃行为,对原
资源国利益的损害是不可估计的,这对于原遗传资源国家的人民并不公平,同时很大程度上限
制了发展中国家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甚至许多农企反过来被诉侵权[6]。
2.2 、专利垄断:出现专利丛林
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中,会大量涉及基因工程方面的技术,不同基因呈现的核苷酸序列排列不
同,如果一段新发现的核苷酸序列只要明确了其功能,就可以对这段核苷酸序列本身以及新发
现功能申请专利,如果这段核苷酸序列是采用特殊的方法制备的,该方法本身也可以申请专
利。所以基因自身的复杂性导致以基因为基础的基因工程、转基因技术、农业中的生物技术等
都具有复杂性特点。一段基因包含有数个专利,一个农业生物技术所涉及的专利会更加复杂,
宛如一片丛林,且这些专利不一定都归一个人所享有,导致专利权有许多重叠的地方,后续其
他研发者必须在专利丛林中披荆斩棘,向多个专利权人申请,在获得许可后,才能对自己所需
的全部专利技术享有使用权。但这条申请许可之路并不容易,专利的初心是鼓励技术创新,但
因为专利权人众多,进而对下游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应用设置了重重障碍,从而对相关技术的
开发和产业化发展带来很多负面效应。专利丛林化使技术发展僵化,再加上生物技术专利交易
“ ”成本比普通专利高出许多,所以导致其与普通专利相比更易产生 反公地悲剧 ,影响技术的发
明与创新革新[7]。
2.3 、 市场垄断:技术内部转移
农业领域是改革开放之后第1批引进外资的领域之一,并且规模较大。因此国外诸多种业公司
紧紧抓住这个机会在我国多采用并购的方式开拓疆土,在我国农业领域的各个环节迅速扩张,
并凭借大量的技术专利和自身优势进行垄断,排除、限制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竞争。比
如美国ADM 种子公司通过收购股份的形式,获得我国华农集团湛江油脂厂 70%的进口大豆原
料采购权,以此把我国大豆加工业作为变现国际贸易利润的一个环节;世界四大粮商控制着我
国75%以上的油脂原料市场和加工、供应市场,垄断产品定价权,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如金
龙鱼、福临门、鲁花等品牌早已被其收入囊中,使我国油脂市场处在一个危险境地。虽然通过
并购等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我国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技
术支持和帮助,但外国企业最本质的目的是获取利润,他们掌握着数量多且专利权集中度高的
专利,甚至掌控了整个技术体系,这些公司为了保证长久的发展对先进的技术进行严格控制,
选择成本低、方式灵活、形式隐蔽的技术转移内部化这种垄断方式来防止技术转移、技术模仿
和技术外溢,尽可能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自身
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来实现价值[8]。因此,部分跨国公司直接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并购等方式
“ ”实现核心技术的内部转移, 一条龙 式的把我国农业产业纳入其从生产、种植到最终销售的全
球化农业产业链中,以此对我国农业产业整体形成更强势的影响与控制。这种形式隐蔽的垄断
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很难通过外部转让获得其关键技术,也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安全带来
消极的影响。
“ ”除以上几种情况以外,建立技术联盟、制定技术标准、通过 捆绑销售 的方法将基础专利和无
“ ”效专利一起许可给下游公司、向下游公司 劫持 不合理的高额专利使用费等行为都会在一定程
度上加强这些公司的垄断地位,限制我国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也破坏了我国的粮
食生产体系和粮食自给能力,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我国土壤环境、农
业市场、生物资源等方面的保护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3 、农业生物技术反垄断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3.1 、 农业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与农业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还有
《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遗传资源作出了相关规定,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出
具体解释,同时对国际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的方式进行规定,《专利审查指南》对遗传资源功
能单位、利用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原始来源,披露内
容的具体要求,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做了具体的规定与解释。但这些大部分是将不同种
类的生物资源分割管理,体系性较弱,立法范围窄且无实质性内容,主要是对生物资源的开发
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对其如何获取和分享等并没有规定[9]。其中的披露制度规定不够具体,来
源披露的覆盖内容也不够全面,给遗传资源剽窃者有可乘之机[10]。我国相继加入《生物多样
性公约》《名古屋协定书》后,虽然于2014 年公布了《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
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对遗传资源和获取、利用、惠益分享进行了规范。但我国
法律未对《生物多样性公约》进行完整的国内立法,相关法律法规较少,体系不完善。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效力等级过低、内容
规定较模糊,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遗传资源流失现象。所以总的来说,我国对农业生物遗传资源
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没有农业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法律法规,现有法律体系不够
完善,对其保护范围、内容等规定分散杂乱。
3.2 、《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可操作性较弱
“农业生物技术专利的复杂性、专利权分散和交易成本过高是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极易产生 反公
”地悲剧 的三大原因。理论上,强制许可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强制许可主要有 3种类
型:一是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二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三是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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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物技术中反垄断的困境与应对建议 摘 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增强我国种业科技的竞争力,同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也具有重大意义,但市场中一些农业生物技术垄断现象的出现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基于近5年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反垄断为视角对农业生物技术产业中的垄断现象及其危害进行阐述,并探讨在农业生物技术发展中,农业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操作性较弱、相关农业投资法律规则约束力略低、现有农业豁免制度与反垄断存在冲突、国内企业竞争力较弱等问题;对此提出加快农业资源单项立法、构建专利池以减少授权障碍、强化投资法律体系保障监管、实现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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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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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