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对公民权利与安全问题的影响
生物技术对公民权利与安全问题的影响
引言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给人类社会带来一次又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环
境下,国力竞争的主要表现之一即为科学技术的竞争。其中,生物技术作为一种前沿科技,在
取得种种喜人的成就的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倍受争议的社会问题,使传统的道德伦理和法律
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生物技术,即以现代生命科学为基础,结合先进的工程技术手段和其他基础学科的科学原理,
按照预先的设计改造生物体或加工生物原料,为人类生产出所需新产品或达到某种目的。伴随
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一系列与传统伦理道德的冲突问题也纷至沓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
范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活动,成为当代法律体系构建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此,本文试从
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生物技术对法律的若干影响。
一、生物技术与公民权利
1. 生命权
克隆技术的产生在科学界乃至全社会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巨大的波澜,当人造人成为可能,人们
不禁开始深思:到底克隆人算不算人,克隆人是否应该与当前法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拥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虽然目前世界公认对于生殖性克隆是禁止的,但是总有一些野心勃勃或动机不纯
的科学家在暗地里从事克隆人的研究。并且,目前中国对于治疗性克隆采取的是许可的态度,
却没有相关的权威法律对治疗性克隆加以规定。虽然国际通行的伦理准则对克隆技术有一定的
要求:不能进行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的胚胎不能超过 14 天;不能进行人兽配子杂交试
验,等等。
然而对于涉及范围广泛而复杂的克隆技术,这些伦理准则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远远不够。生殖性
克隆严重违反人类的伦理道德,是对传统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的冲击,是在人为地制造无论是
心理上还是社会地位上都不健全人,是克隆技术的滥用。并且,由于目前技术水平的局限性,
在克隆动物时出现的早衰等种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如果克隆出人类个体,其很可能会具有某
些生理缺陷。克隆人虽然不是通过有性生殖产生的个体,但其却具有与普通人类相同的各种生
理特征,将克隆人作为一种实验品,无疑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是违反自然法的。我国卫
生部虽曾于1997 年3 月公开提出,中国对克隆人研究的原则是: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
不接受,但关于克隆技术的相关立法却仍是急需填补的一片空白。
治疗性克隆为一些绝症患者带来了生命的曙光,但其同样面临着生命权的保护问题,即胚胎是
否应当享有生命权。在治疗性克隆和试管婴儿技术中,往往要选择具有特定基因型或繁殖能力
强的优秀胚胎进行培育,而那些多余的胚胎则会被抛弃或杀死。
“有人认为,早期胚胎也应该拥有活下去的权利,这样做无异于谋杀。此外, 当论及胚胎细胞
时,非生殖性克隆有可能方便私底下实施生殖性克隆-- ‘ ’这就是所谓 滑坡 理论。有时候,人们
会自问,这种理论是否会作为一种立法方法,先让舆论适应某些做法,然后再立法将它们合法
化。相反,生殖性克隆不仅仅是一种改变特性的方式。依照法国刑法(该法把反人种罪从反
人类罪中分离出来 ),我们可以认为生殖性克隆就像优生技术一样,是一种将人工具化的形
式,因为它涉及一个人预先决定另一个人的遗传型,从而缩小别人自由选择的空间。这样就削
弱了被称为自由的那部分不确定性,而自由从文艺复兴到今天始终被看作是人类尊严的基础。
这部分不确定性对于人性化来说似乎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给人以自由的感觉,而自由感是建
”立道德责任的基础。
对于胚胎的生命权,在国际人权法上始终未有定论。事实上,有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或多或少地
对胎儿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 906 “条规定: 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
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
”能力。但是,仅在胎儿出生时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及
理论通说,对于自然人的认定通常是采用独立呼吸说,而胎儿并不属于自然人,自然也无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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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对公民权利与安全问题的影响 引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给人类社会带来一次又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环境下,国力竞争的主要表现之一即为科学技术的竞争。其中,生物技术作为一种前沿科技,在取得种种喜人的成就的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倍受争议的社会问题,使传统的道德伦理和法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生物技术,即以现代生命科学为基础,结合先进的工程技术手段和其他基础学科的科学原理,按照预先的设计改造生物体或加工生物原料,为人类生产出所需新产品或达到某种目的。伴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一系列与传统伦理道德的冲突问题也纷至沓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活动,成为当代法律体系构建中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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