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在线交易纳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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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背景下在线交易纳税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交易按照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离线交易与在线交易。离线交易中交易谈
判、合同订立与款项支付通过互联网完成,商品与劳务需通过传统物流或现场实际提供完成交
付。因而与传统交易相比,只是交易形式不同,交易实质没有发生变化,依然适用于现行的税
收制度,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线交易逐渐增多,一些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线提供并通过互
联网传输,即包括商品的交付或服务提供在内的全部交易均通过互联网完成。由于交易对象的
无形性与虚拟性,模糊了传统意义上商品与服务的边界,因而,在线交易究竟属于销售货物,
课征增值税,还是属于提供劳务与无形资产转让课征营业税?税收法律属性的判定成为在线交
易纳税实务中的一大障碍,也是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讨论的热点。
2013 5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营改增 实施办法》),将大部分无形资产转让纳入现代服务
“ ”业,并对纳入《 营改增 实施办法》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这对在线交易纳税问题
“ ”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就 营改增 后在线交易实质的判断、归属税目以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进
行分析,以期为在线交易纳税问题提供思路。
二、经合组织(OECD)与欧盟在线交易纳税实践
关于在线交易的纳税问题,OECD 与欧盟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处于领先地位。
(一)OECD
1998 年,OECD 达成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性条约》,其主要原则如下:第一,通过调整现有
税制,完成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不开征新税,避免重复征税或不征税;第二,不将在线交易
数字化商品的提供视为货物提供;第三,应税跨国交易由消费行为所在地的国家课征;第四,
对于难以认的资产交易实行反向定税(税)制。
(二)欧盟
2002 5 月欧盟通过了 关于改增值税第 6 号指令的第 200238EC 号指令 确了在线
交易性质与征税范围,确立了收入来源地(消费所在地)标逆向征管制,标着欧盟
电子商务税收政进入实施阶段。主要内如下:
第一,交易性质与征税范围。欧盟将以电子方式在线传输物品定性为劳务的提供,征收增值
税,征税范围涵盖:(1)网及其维护程序设备的运行维护;(2软件在线下
新;(3)在线提供的图片、文本及数据库;(4音乐、电影、游戏的在线消费与下
5)网络远程教育
第二,课税对象、课税地点与纳税根据交易方性质、所在国家的不同,欧盟在线交易的
纳税与课税地点也不相同。(1)欧盟经营在欧盟内提供的应税商品与劳务是增值税的
课税对象,若购买方是个人消费年销售达到 100 000 ,则商品与劳务的提供
登记注册增值税,课税地点为提供所在地;是以 B2B 的形式开展业务,即购买方也是增
值税应税,则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只要按照反向定税制进行自我估税,实行收入来源
,课税地点为消费所在地。(2)欧盟经营者向非欧盟国家与地提供商品与劳务,不
是欧盟增值税的课税对象,课税地点是消费所在地。(3欧盟的经营者向欧盟提供商品
与劳务是增值税的课税对象,课税地点在欧盟。
摘要:

“”营改增背景下在线交易纳税问题研究一、问题的提出电子商务交易按照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离线交易与在线交易。离线交易中交易谈判、合同订立与款项支付通过互联网完成,商品与劳务需通过传统物流或现场实际提供完成交付。因而与传统交易相比,只是交易形式不同,交易实质没有发生变化,依然适用于现行的税收制度,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线交易逐渐增多,一些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线提供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即包括商品的交付或服务提供在内的全部交易均通过互联网完成。由于交易对象的无形性与虚拟性,模糊了传统意义上商品与服务的边界,因而,在线交易究竟属于销售货物,课征增值税,还是属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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